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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黑恶犯罪的过度拔高认定:问题、路径与方法

发布时间:2024-04-14 01:52
  关于黑恶犯罪认定,《指导意见》《恶势力意见》等只是在个别犯罪要件上出现降低或变相降低标准的问题,整体上严格限制其范围的立场并没有改变。黑恶犯罪是个兼具法律和政治双重否定性评价的概念,其认定不应偏离其对抗社会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本质,司法实践应十分慎重地适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应重视非法控制的"外部性"及其"控制程度"的把握。公司、企业涉黑恶犯罪认定,应避免将公司、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身具有的组织特征、经济实力特征和一定的影响力事实"挪用"以认定该公司、企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包括恶势力)特征。恶势力认定应重视对"恶"和"势力"含义的双重把握,避免简单抠取司法文件规定的数字对恶势力含义作片段性理解。避免黑恶犯罪的过度拔高认定,还应注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限定参加者及其刑事责任的范围,防止"保护伞"认定的不适当拔高。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与必要说明
二、《指导意见》等关于黑恶犯罪认定标准是否降低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扩张与教义限制
    (一)“非法控制特征”[6]认定标准的扩张
    (二)“非法控制特征”的解释立场与再界定
        1. 问题焦点与限制解释立场的重申
        2.“非法控制特征”的教义限制与排除认定的情形
四、“恶势力”刑法含义的扩张与界定
    (一)一种不正确的观念(做法)
    (二)“恶势力”的概念:变迁与小结
    (三)司法文件将恶势力界定为“组织”的理解与简要评论
    (四)“恶势力”的解释立场与方向
五、避免黑恶犯罪过度拔高认定还需关注的两个问题



本文编号:395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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