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标准重构
发布时间:2024-04-18 03:02
依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的不同,可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对应分为三种情形,即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行为和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行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应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认定标准,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行为应以该行为致使权利人销售利润减少量为认定标准,而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行为应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销售损失利润以及未来收益三者之和为认定标准。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重大损失”现行标准的立法缺陷
二、“重大损失”现行标准判定路径的厘清
(一)以侵权人获利情况为标准
(二)以权利人直接损失为标准
(三)以综合损失为衡量标准
(四)小结
三、以行为类型界分“重大损失”认定标准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
(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行为
(三)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行为
四、结论
本文编号:3957321
【文章页数】: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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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损失”现行标准的立法缺陷
二、“重大损失”现行标准判定路径的厘清
(一)以侵权人获利情况为标准
(二)以权利人直接损失为标准
(三)以综合损失为衡量标准
(四)小结
三、以行为类型界分“重大损失”认定标准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
(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行为
(三)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行为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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