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未成年累犯的豁免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11 01:59
现行刑法对累犯的构成要件作出重要修改,取消了未成年人构成累犯的规定。未成年累犯豁免制度的确立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思想,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重大进展,但该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立法瑕疵。阐释该制度的进步与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对我国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完善具有现实意义。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未成年累犯豁免制度的规定及其内在精神
(一)基于累犯制度设立之多元性需求
(二)遵循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
(三)符合未成年人复归社会需要
(四)体现刑法谦抑性,顺应国际刑罚发展趋势
二、现行未成年累犯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辨析
(一)“一刀切”的立法模式与刑罚个别化理念相悖
(二)以前罪为时间基准与累犯立法精神不符
(三)过度“恤幼”与保护社会理念相冲突
(四)封存前科记录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彻底性
三、未成年累犯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采取“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
(二)增补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价机制
(三)重构未成年人排除累犯时间标准
(四)严格未成年人构成特殊累犯条件
(五)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六)正确处理未成年人保护与惩罚的关系
本文编号:396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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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未成年累犯豁免制度的规定及其内在精神
(一)基于累犯制度设立之多元性需求
(二)遵循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
(三)符合未成年人复归社会需要
(四)体现刑法谦抑性,顺应国际刑罚发展趋势
二、现行未成年累犯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辨析
(一)“一刀切”的立法模式与刑罚个别化理念相悖
(二)以前罪为时间基准与累犯立法精神不符
(三)过度“恤幼”与保护社会理念相冲突
(四)封存前科记录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彻底性
三、未成年累犯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采取“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
(二)增补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价机制
(三)重构未成年人排除累犯时间标准
(四)严格未成年人构成特殊累犯条件
(五)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六)正确处理未成年人保护与惩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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