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与刑法衔接视域下的“监察对象”认定
发布时间:2024-05-12 02:52
司法实践中"监察对象"的认定不明,且因《监察法》与《刑法》严厉程度不同、"公职单位"监察缺失和"监察机关"性质不明等,引起了其与职务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差,阻碍了监察程序的推进。对"监察对象"法律定义中的"公权力""公职人员""从事公务"和"从事管理"四个核心要素的释义,可以建构从"行为"或"身份"识别"监察对象"的标准。对"宽打窄用"原则的合理适用、将"公职单位"纳入监察对象以及用"监察机关"类比"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可以在现有法秩序框架下助力监察程序的有序推进。
【文章页数】:9 页
本文编号:3970750
【文章页数】:9 页
本文编号:397075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9707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