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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刑法中严格责任适用新论

发布时间:2024-05-12 03:38
  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已经严重影响到公众对国家管理的信心,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可持续发展的潜力。我国环境刑法是否应当突破过错归责原则而引入严格责任以及在何种限度内适用仍需进行审慎的考量。环境犯罪的刑事犯特征和刑罚功能特征决定了在我国环境刑法中不宜大范围适用严格责任,而严格责任对自然环境主体价值的重视和对刑法目的实现的促进作用则决定了在我国环境刑法中严格责任仍具有一定的适用空间。根据环境犯罪认定之动态模式和静态模式的特点,我国环境刑法中严格责任适用的罪型条件应为污染环境犯罪,刑度条件应为可能判处定罪免刑或者定罪轻刑的环境犯罪。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环境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 一) 环境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内涵
    ( 二) 严格责任之下位概念的明析
二、环境刑法中严格责任的比较法考察
    ( 一) 各国环境刑法中之严格责任概览
    ( 二) 各国环境刑法中之严格责任比较
三、我国环境犯罪的罪刑特征决定不宜大范围适用严格责任
    ( 一) 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犯特征决定不宜大范围适用严格责任
    ( 二) 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功能特征决定不宜大范围适用严格责任
四、我国环境犯罪的认定模式与严格责任适用的适度空间
    ( 一) 环境犯罪认定的动态模式与严格责任适用的罪型条件
    ( 二) 环境犯罪认定的静态模式与严格责任适用的刑度条件
五、以污染海洋犯罪为例探讨我国环境犯罪中严格责任的具体适用
    ( 一) 污染海洋犯罪严格责任适用之具体条件的合理性探寻
    ( 二) 污染海洋犯罪严格责任适用之辩护理由的本土化设计



本文编号:39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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