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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绑架罪的加重情形

发布时间:2024-05-12 07:14
  对于绑架罪第二款规定的法定刑加重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且对这一问题的分歧导致了在案件审理中的不同逻辑判断。在学界中,学者们对此的观点也是各执一词,争论颇大。对绑架罪加重情形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对加重情形的性质认定不够清晰与统一。绑架罪第二款规定之加重情形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是法律拟制而来的条款。笔者通过观点的对比与基础理论的研究发现,绑架罪第二款加重情形的性质不属于加重犯,而应是实质的数罪;也不属于吸收犯或牵连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存在吸收关系或牵连关系;也不适合认定为一种包容犯,因为其不存在包容的形式与前提。应当将其定性为一种结合犯。由于结合犯是一种法律拟制,所以,在适用绑架罪第二款的规定时,应当遵循法律拟制的要求与结合犯的特性。“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认定为一种实害结果,即将“杀害”中的“杀”理解为一种行为,将“害”理解为一种由“杀”而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对结果,且“杀害”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情形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情形进行认定。“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死亡”的情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必须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由于绑架罪第二款规定...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绑架罪加重情形的司法认定分歧
二、绑架罪加重条款性质之厘定
    (一)法定刑升格条款加重犯之否定
    (二)法定刑升格条款吸收犯、牵连犯之否定
    (三)法定刑升格条款不是包容犯而是结合犯
三、杀害、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认定
    (一)“杀害被绑架人”的含义
    (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三)杀害、故意伤害被绑架人发生在控制人质阶段
四、杀害、故意伤害被绑架人未完成的处理
    (一)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处理
    (二)故意伤害未致重伤的处理
    (三)杀害、故意伤害被绑架人中止的处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7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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