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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认定问题的司法实务探析

发布时间:2024-05-12 07:27
  <正>我国《刑法》对于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是以"情节严重"作为定罪起刑的判定依据,而以"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加重量刑幅度的判定依据。但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刑法并未具体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则并无系统全面的认定标准,仅有部分司法解释对部分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非法经营罪及其“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
    (一)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
    (二)关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情形的相关司法解释
        1.关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件
        2.关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类非法经营案件
        3.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类非法经营案件
        4.关于信用卡类非法经营案件
        5.关于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类非法经营案件
        6.关于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特定有偿服务类非法经营案件
        7.关于生产、销售开设赌场相关设备、软件类非法经营案件
        8.关于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类非法经营案件
        9.关于生产、销售药品类非法经营案件
二、地方高院关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部分地方高院自行制定关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刑案案件的量刑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地方法院在处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不一,差异明显
三、在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务过程中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不应当认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行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在无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地方高院所制定的地方刑事量刑标准之合法性效力有待商榷
    (二)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个案判决中作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结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本文编号:397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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