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限度
发布时间:2024-05-12 08:34
刑法早期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金融犯罪圈不断扩大,也带来了诸如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的结构性失衡、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刑事立法的确定性之间发生价值冲突、司法解释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司法适用中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难以把握等难题。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应当保持合理限度,从而在保障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效益中寻求平衡。在立法方面,应当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并坚持刑法谦抑性,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边界;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制约,合理并准确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从而确保立法扩张下的限缩适用。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审视与反思:刑法过度介入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立法与司法难题
(一)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之间的结构性失衡
(二)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刑事立法的确定性之间存在价值冲突
(三)为适应金融风险的司法解释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难以准确界定
二、理性的立法: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边界
(一)互联网金融行为入罪应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
(二)互联网金融行为入罪应坚持刑法谦抑性
三、限缩的适用: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制约机制
(一)司法解释应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保持必要的限度
(二)司法适用要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准确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7113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审视与反思:刑法过度介入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立法与司法难题
(一)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之间的结构性失衡
(二)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刑事立法的确定性之间存在价值冲突
(三)为适应金融风险的司法解释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难以准确界定
二、理性的立法: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边界
(一)互联网金融行为入罪应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
(二)互联网金融行为入罪应坚持刑法谦抑性
三、限缩的适用: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制约机制
(一)司法解释应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保持必要的限度
(二)司法适用要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准确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7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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