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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

发布时间:2024-05-12 21:46
  综观近年来发生的涉民营企业冤假错案,法律适用错误无疑是重要原因。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在恪守刑法谦抑性理念、合理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准确理解、适用刑法条文,避免过早、过度的刑事介入以及适用不合时宜的罪名给民营企业发展增加不必要的刑事负担。为此,司法机关应准确区分民营企业行为合法、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自然人、分支机构和企业犯罪界限,慎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不合时宜的罪名。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
    (一)未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较为宽松。
        2.将民事欺诈认定为刑事诈骗。
        3.未能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4.未能恰当划清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未能准确把握自然人或分支机构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
        1.对分支机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认识不清。
        2.不能准确区分分支机构单位犯罪和民营企业单位犯罪。
    (三)未能恰当限缩不适时罪名的适用范围
二、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理念
    (一)坚守刑法谦抑性品格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应对举措
    (一)准确区分民营企业行为合法、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1.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2.准确区分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3.准确区分民营企业违规经营和非法经营的界限。
        4.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
        5.准确区分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行为的罪与非罪界限。
    (二)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自然人、分支机构和企业犯罪界限
    (三)慎用不合时宜的罪名
        1.应调整和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并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该罪名。
        2.应限制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适用。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7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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