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聚众并致人重伤行为的定性研究——以陈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4-05-14 02:02
聚众斗殴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刑事犯罪,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同时,甚至产生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性显而易见。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该罪名采取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相关部门迄今也未出台更明确的法律解释,加之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日益复杂化,产生了诸多疑难问题,譬如聚众是双方还是单方,斗殴故意是否需要双方均具备,转化犯成立条件等等。鉴于此,本文选取一个关于聚众斗殴的具体案件,即以陈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为例展开探讨,通过对该案所涉争议性焦点的分析和阐述,并结合刑法相关理论,得出本案的定性结论,力求为聚众斗殴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提供一些佐证。除引言外,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具体而言,本部分由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首先,引入司法实务真实案件,介绍本案的案由,即陈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其次,对所选案例的案情进行简要概括,即陈某纠集刘、方、赵三人与王某一人展开斗殴,王某无力招架,致其受重伤;再次,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同观点的归纳,梳理出本案的分歧意见,也即陈某等四人行为之定性究竟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最后,从前述分歧意见中,提炼和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聚众”及“斗殴”的理解和认定
(二)单方聚众围殴他人的行为之定性
(三)聚众斗殴转化主体之范围界定
(四)“持械”情节的界定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陈、刘、方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陈、刘、方三人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一)非典型聚众斗殴罪的梳理
(二)实行过限对聚众斗殴转化犯认定的影响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73031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聚众”及“斗殴”的理解和认定
(二)单方聚众围殴他人的行为之定性
(三)聚众斗殴转化主体之范围界定
(四)“持械”情节的界定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陈、刘、方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陈、刘、方三人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一)非典型聚众斗殴罪的梳理
(二)实行过限对聚众斗殴转化犯认定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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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7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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