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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下利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吸毒行为的刑法评价

发布时间:2024-05-15 02:00
  2016年,最高院出台的《毒品犯罪解释》第14条第1款将利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吸毒行为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这一认定存有类推解释的嫌疑,且该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罪刑失衡的现象。2019年,两高出台了《网络犯罪解释》,通过对该解释第7条进行逻辑推演可得出利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吸毒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结论,由此,利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吸毒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陷入了矛盾。为解决这一困境,通过对其他可能的规制路径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启用立法手段进行规制既不经济也无必要,且"立法说"需面临处理新增罪名与原有罪名产生竞合关系的棘手问题;而从法教义学方法出发,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容留场所"扩张解释至包含"网络房间",通过容留他人吸毒罪来评价利用网络平台组织吸毒的行为,既能做到不轻纵犯罪分子,也能保证刑法体系的安定性,这在当下不失为一个妥适的处理方案。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图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过程①

图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过程①

从内容上看,《毒品犯罪解释》第14条第1款属于对特定事项(利用网络平台组织吸毒)处理作出的特别规定,而《网络犯罪解释》第7条属于对特定概念(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违法犯罪”)进行界定的一般规定,两个规定看似不会产生适用冲突,但是由于《网络犯罪解释》第7条规定是司法机关认定某个具....



本文编号:397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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