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同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视角的逻辑展开
发布时间:2024-06-01 10:14
自从我国刑法设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来,证券监管部门以大数据比对为基础研判出的趋同交易行为即成为发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重要线索,但趋同交易在认定此类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不应被过分夸大。在股票交易中,趋同交易的形成并非只能基于未公开信息,对趋同交易的性质应当在综合全案证据基础上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证据确实充分,但由于证券犯罪的特殊性,针对趋同交易的辩解和辩护容易使控方的证据体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通过对比趋同交易前后涉案证券账户交易历史、风格、获利及资金量等情况,对整个趋同交易过程进行更加全面的线性审视,以及调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是正确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途径。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特点及主要行为模式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基本特点
1.涉案信息的未公开性与价格敏感性。
2.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罚的必要性。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要行为模式
二、关于趋同交易已经或潜在的辩解和辩护观点
(一)趋同交易的形成并非绝对基于未公开信息
(二)虽然存在较高的趋同比率但并未实现高获利
(三)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与基金交易方向相反的操作
三、趋同交易出罪入罪的判断思路
(一)趋同交易前后涉案证券账户的交易历史、风格及获利情况
(二)趋同交易前后的资金来源、仓位及资金量对比
(三)以更加宏观的线性视角审理整个趋同交易过程
(四)调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
本文编号:3985746
【文章页数】: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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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特点及主要行为模式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基本特点
1.涉案信息的未公开性与价格敏感性。
2.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罚的必要性。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要行为模式
二、关于趋同交易已经或潜在的辩解和辩护观点
(一)趋同交易的形成并非绝对基于未公开信息
(二)虽然存在较高的趋同比率但并未实现高获利
(三)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与基金交易方向相反的操作
三、趋同交易出罪入罪的判断思路
(一)趋同交易前后涉案证券账户的交易历史、风格及获利情况
(二)趋同交易前后的资金来源、仓位及资金量对比
(三)以更加宏观的线性视角审理整个趋同交易过程
(四)调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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