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的立法不足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25-01-18 12:39
随着中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人能接触到网络和参与到网络互动中来,这也导致网络诽谤行为随之日益增多,覆盖到网络的各个角落,其影响还蔓延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来。众多周知,网络诽谤具有公开性、隐秘性和便捷性等特点,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些特点将其作为新的犯罪平台,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这些频繁的网络诽谤行为不仅给公民个人,还给社会秩序甚至国家造成麻烦和损害。由于网络诽谤行为的频繁发生以及刑法规定的笼统性,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希望通过该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问题。即使如此,我国对网络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刑事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立法上的不足使得网络诽谤行为不能得到真正的惩治,所以我们更应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文章根据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诽谤的现状分析,梳理了我国网络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立法状况和不足,最后文章对现存的立法不足提出一些解决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络诽谤盛行的背景和网络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分析
第一节 网络诽谤的现状
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新犯罪形式出现
二、网络诽谤是诽谤罪的一种表现方式
第二节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的犯罪要件分析
一、主体
二、主观方面
三、客体
四、客观方面
第二章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的立法不足
第一节 犯罪责任主体部分缺失
一、网络公关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不明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不明确
第二节 犯罪对象的保护力度不一
一、公职人员名誉权保护力度过大
二、公权力过度干涉公民言论
第三节 犯罪的入罪数量标准不公
一、入罪数量标准有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争议
二、数量标准导致入罪门槛过低
第三章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立法不足的完善措施
第一节 进一步界定犯罪主体
一、确立网络公关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
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划分
第二节 限制网络诽谤构成犯罪的对象适用范围
一、准确定性诽谤公职人员案件
二、限制公权力的介入
第三节 完善入罪数量标准的规定
一、明确点击、浏览和转发次数的认定
二、提高入罪的数量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4028625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分析
第一节 网络诽谤的现状
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新犯罪形式出现
二、网络诽谤是诽谤罪的一种表现方式
第二节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的犯罪要件分析
一、主体
二、主观方面
三、客体
四、客观方面
第二章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的立法不足
第一节 犯罪责任主体部分缺失
一、网络公关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不明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不明确
第二节 犯罪对象的保护力度不一
一、公职人员名誉权保护力度过大
二、公权力过度干涉公民言论
第三节 犯罪的入罪数量标准不公
一、入罪数量标准有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争议
二、数量标准导致入罪门槛过低
第三章 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立法不足的完善措施
第一节 进一步界定犯罪主体
一、确立网络公关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
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划分
第二节 限制网络诽谤构成犯罪的对象适用范围
一、准确定性诽谤公职人员案件
二、限制公权力的介入
第三节 完善入罪数量标准的规定
一、明确点击、浏览和转发次数的认定
二、提高入罪的数量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402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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