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害主体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6-02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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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替代拐卖人口罪的罪名,它的修改与当时的社会历史现实有关。但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此法条的滞后性开始越来越突显。我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被害主体是妇女和儿童。然而,现行法律对于儿童的定义比较混乱,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在处理跨国型拐卖人口案件时时常会发生,难以准确界定年龄和不利于嫌疑人引渡方面的问题。加之,现实社会中拐卖男性、拐卖双性人、拐卖变性人以及拐卖智障人士的现象也开始频频发生,对于以上的这些被害主体的保护,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在立法上依旧是空白的,这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开展对拐卖犯罪的有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修改显得更加的迫切。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引用了真实发生的案例,提出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存在的若干问题。然后通过回顾本罪的立法变迁,指出这些问题仅在现阶段存在的立法原因。第二章,从拐卖男性行为、拐卖性别异常人行为、拐卖智力残障人行为三部分,分析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存在的被害主体认定的问题的具体表现。第三章,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益进行分析,实现否定“被害人同意”影响定罪的观点,并提出将被害人同意作为量刑阶段参考因素的意见。此外,还将拐卖人口罪的法益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益进行比较,进一步论证了下一章立法修改的可行性。第四章,根据先前分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开展立法修改的必要性和具体意见。第五章,为本文的结论,即通过恢复拐卖人口罪,实现拐卖犯罪被害主体扩大的目标。
【关键词】:被害主体 同意 法益 拐卖人口罪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6-11
-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6-8
- 第二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社会背景及立法变迁8-11
-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产生的社会背景8-9
-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变迁9-11
- 第二章、拐卖非女性人.行为的认定11-25
- 第一节、拐卖男性行为11-15
- 一、拐卖年满14周岁至18周岁人.行为的认定11-13
- 二、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行为的认定13-14
- 三、被拐卖男性的保护缺失原因14-15
- 第二节、拐卖性别异常人的行为15-21
- 一、对被拐卖的双性人保护的现状15-19
- 二、对被拐卖变性人保护的现状19-20
- 三、性别异常人之我见20-21
- 第三节、拐卖智力残障人的行为21-25
- 第三章、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保护的法益25-31
- 第一节、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保护的法益25-27
- 一、学界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保护法益学说25-27
-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保护法益vs拐卖人.罪所保护的法益27
- 第二节、“被害人”意志不为定罪阶段的参考因素27-31
- 第四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修改31-36
- 第一节、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法的必要性31-33
- 一、人权平等宗旨的要求31-32
- 二、满足道德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效手段32
- 三、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32
- 四、报应和预防作用的实现32-33
- 五、实现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33
- 第二节、恢复拐卖人.罪33-36
- 第五章、结论36-37
- 参考文献37-39
- 致谢39-4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赵军;;略论我国拐卖犯罪的立法缺陷——以山西黑砖窑事件及联合国“The UN Trafficking Protocol”为视角[J];法学评论;2008年01期
2 林红;;“双性儿”的命运与性别文化——真正认识人类自己(二)[J];博览群书;2008年09期
3 石传丰;浅谈我国刑法中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不足[J];求实;2005年S2期
4 秦一禾;拐卖人口罪客体新探[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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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1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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