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之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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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科技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许多人在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之间穿梭,因此网络空间已被人们称为“第二空间”。“第二空间”的兴起,使现实社会中的犯罪行为逐渐向网络空间渗透,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辱骂、恐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双层社会”的出现,导致传统刑法对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规制的“脱节”。为解决上述问题,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对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刑法条文进行了解释。然而,两高《解释》一经出台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基于此,本文试图以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为对象,以网络空间为研究场域,结合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件及寻衅滋事罪的理论研究情况,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角度对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上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研究,探寻传统刑法理论适用于网络空间犯罪的可行路径。本文第一章阐述了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以及入刑的社会背景。第二章为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之认定,通过深入分析学界的不同观点,重点阐述了特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能作为本罪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原因。第三章为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之认定,也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本章提出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认定标准,分析了虚假信息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虚假信息的认定方法,重点阐述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认为公共场所不应该包括网络空间,只有造成现实中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才能认定为本罪。最后一章对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之共犯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构成要件 网络空间 司法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8
- 前言8-10
- 第一章 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概述10-13
- 第一节 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入刑的社会背景10-11
- 第二节 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特征11-13
- 一、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更加多样化11
- 二、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受众范围更广泛11-12
- 三、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12
- 四、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共犯行为空间异化12-13
- 第二章 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之认定13-20
- 第一节 “特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构成要件包含说”之否定13-17
- 一、“肯定说”13-14
- 二、“否定说”14
- 三、本文观点14-17
- 第二节 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主观罪过之“故意”17-18
- 第三节 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中“明知”的界定18-20
- 第三章 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之认定20-39
- 第一节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理解与认定20-23
- 一、“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理解与认定20-21
- 二、“情节恶劣”之认定21-23
- 第二节 两高《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理解与认定23-39
- 一、“虚假信息”之认定23-29
- (一) “虚假信息”外延之认定24-26
- (二) “虚假信息”的特征26-27
- (三) “虚假信息”的认定方法27-29
- 二、“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之认定29-39
- (一) “公共场所”与“网络空间”包含关系之认定29-36
- (二) “严重混乱”之认定36-39
- 第四章 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之共犯认定39-43
- 第一节 犯意联络之认定39-40
- 第二节 共同正犯之认定40-41
- 一、共同故意之认定40-41
- 二、共同实行行为之认定41
- 第三节 教唆犯之认定41-43
- 一、教唆行为之认定41
- 二、教唆对象之认定41-43
- 结语43-44
- 致谢44-45
- 参考文献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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