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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激愤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7-06-21 17:02

  本文关键词:论激愤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规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我国目前没有激愤犯罪的相关立法,故司法实践中仅将其作为酌定情节,产生了立法、司法、理论在该问题上的恶性循环。激愤犯罪的发生机理是:刺激-激愤-犯罪,其诱因范围限于非法刺激。激愤强度为忍无可忍,足以使行为人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严重削弱。激愤失控与实施犯罪之间不存在冷静期。其犯罪对象以诱因施予者为原则,伤及无辜为例外。其罪种范围特定限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由于行为人控制能力减弱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被动的犯罪动机,呈现犯罪由外因主导而内因次弱的状态,依刑罚目的之并合主义无需重刑。激愤犯罪的立法进路是: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设第三款。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激愤犯罪 从宽处罚 刑事责任 法定化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引言激愤并非不法行为的理由(Calor iracundiaenon excusat a delicto)。激愤绝非出罪事由,但因其特殊性值得刑法宽宥,域外立法普遍将激愤犯罪规制为法定从宽情节。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激愤犯罪的相关立法,故司法实践中仅将其作为酌定情节,导致适用的无序混乱。本文意在探讨激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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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琨益;魏雯博;;自首从宽规范化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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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6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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