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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

发布时间:2017-06-28 02:03

  本文关键词: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寻衅滋事罪作为从旧刑法流氓罪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罪名,承袭了流氓罪定义不清、内容宽泛、实践混乱的缺陷。本文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考察,认为本罪具有理论上的缺陷和立法规定上的不足,并导致实践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冲击,应当予以废止。 本文共分四个大的部分。 第一部分,回顾了中外历史对类似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历史上看,寻衅滋事罪和历史上的光棍罪、流氓罪一样,都是从国家主义出发,压制个人自由的产物。也是中国古代刑法惩治思想、论心定罪的余绪,已不符合现代法治保障人权的潮流。 第二部分,从理论上来说,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两个实质性原则:明确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我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较为笼统而且易生歧义,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相关条文的每个术语几乎都有争议,普通群众更难辨别,因而违背明确性原则。没有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不当扩大了处罚范围,违背了适当性原则。不是从法益保护,而是从维护社会秩序和伦理观念的角度处罚,违反了法益保护原则。因为寻衅滋事罪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加上司法人员受到法律之外的影响,寻衅滋事罪事实上成为兜底条款,违背了谦抑原则。 第三部分,分析了寻衅滋事罪在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种种争议。本罪在客体方面存在如何认定公共秩序、是否一定是公共场所等争议。在主观方面,一般认为必须有流氓动机,但对何谓流氓动机的表述上略有不同。反对者认为无须流氓动机,因刑法条文并未规定有流氓动机,解释者不应擅自增加主观构成要件;但沿革解释并不天然正确,否则刑法修改将失去意义。在客观方面,争论更多,在何谓随意、何谓任意,两者有无区别,何谓殴打、何谓强拿硬要,何谓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两者有无区别,如何区别本罪与故意伤害、抢劫等相关罪名等问题上,都争论重重、莫衷一是,导致司法实践极为困难。 第四部分,介绍了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修之争,重点介绍了废除派和修改派的理由,并提出本文意见,认为应该将本罪予以废止。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刑法原则 流氓动机 公共秩序 存废之争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4.3
【目录】:
  • 内容摘要6-7
  • Abstract7-10
  • 一、绪论10-14
  • (一) 中外刑法史关于危害社会秩序罪的规定10-12
  • (二) 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演变12-14
  • 二、寻衅滋事罪的理论缺陷14-18
  • (一) 寻衅滋事罪违反了明确性原则与适当性原则14-15
  • (二) 寻衅滋事罪违反了法益保护原则15-17
  • (三) 寻衅滋事罪违反了谦抑原则17-18
  • 三、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缺陷18-29
  • (一) 寻衅滋事罪客体方面的争议18-20
  • (二) 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争议20-22
  • (三) 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争议(上)22-25
  • 1. 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争议22-24
  • 2. 关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的争议24-25
  • (四) 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争议(下)25-29
  • 1. 关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的争议25-27
  • 2. 关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争议27-29
  • 四、我国刑法应废止寻衅滋事罪29-33
  • (一) 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修之争29-31
  • 1. 从中外立法比较来看,外国没有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例30
  • 2. 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违反了犯罪构成理论30
  • 3. 实践上,本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极为困难,导致出现适用上的困难30-31
  • 4. 废除本罪,不会导致法律漏洞31
  • (二) 本文立场:我国刑法应废除寻衅滋事罪31-33
  • 参考文献33-34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田晶;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困境和立法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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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9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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