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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所涉刑事犯罪规制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30 02:08

  本文关键词:P2P所涉刑事犯罪规制路径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P2P网络借贷作为我国这几年兴起的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点对点借贷模式,相比传统银行融资、民间借贷等传统融资模式具有天然的优势。P2P网贷模式进入我国后,在准入门槛缺乏、行业标准缺失、监管机构缺位的情况下,进行着野蛮式的发展——平台跑路现象频发,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众多投资者的财产利益。随着优易网、东方创投等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发生,人们开始注意到异化的P2P平台行为的严重性。本文以刑法学理论为依托,通过规范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我国P2P网络借贷中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进行分析,指出不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为构成了非法集资类犯罪,并对P2P网络集资行为涉嫌不同罪名进行辨析,提出了现行刑法之下规制P2P网络借贷现存的问题;随后对刑法介入P2P的必要性、限度做出了对应的分析;最后一个部分从指导原则、入罪限制、刑罚完善等方面进行了规制路径的建构。第一章介绍了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状况,阐述了P2P网络借贷模式,P2P网络借贷的概念、特征以及各种模式,对P2P网络借贷给我国金融模式带来的创新给与了肯定,也分析总结了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第二章对我国异化P2P平台经营模式隐藏的刑事法律风险作出分析,对P2P平台所涉犯罪的共性、特征进行了分析。认为P2P网络借贷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刑事风险,并对相关罪名进行辨析,对现行刑法体制下规制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揭示。第三章是对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领域的理性分析,认为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具有必要性。当然,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当下,不应当过分干预。应当保持其谦抑性,以鼓励、保护创新,实现自由、效率为基本标尺,允许P2P网络借贷平台良性、健康发展。第四章最后结合本文论述的内容,提出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应当保持适当的谦抑性,并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应当坚持二次违法原则、公平原则、鼓励创新原则:限缩相关罪名的适用,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并提出构建相关的刑罚配套制度。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规制路径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1
  • 第一章 P2P网络借贷模式11-16
  • 一、P2P网络借贷的定义与源起11-12
  • 二、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12-13
  • (一) 纯中介模式12-13
  • (二) 债权转让模式13
  • (三) 有担保模式13
  • 三、P2P网络借贷的特征分析13-14
  • (一) 门槛低、范围广13-14
  • (二) 交易便捷、成本低14
  • (三) 小额贷款、回报率高14
  • (四) 法律规范不明确14
  • 四、P2P网络借贷迅速发展的原因14-16
  • (一) 小微群体融资难14-15
  • (二) 民间投资渠道少15
  • (三) 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15-16
  • 第二章 现行刑法对P2P网络借贷的规制16-31
  • 一、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共性16-18
  • (一) 非法性16
  • (二) 犯罪周期短16-17
  • (三) 平台综合利率较高17
  • (四) 手段新颖、隐蔽性强17-18
  • (五) 公开性、涉众性18
  • 二、P2P网络借贷所涉具体罪名18-25
  • (一)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21
  • (二) 涉嫌集资诈骗罪21-23
  • (三) 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非法经营罪23-24
  • (四) 涉嫌洗钱罪24-25
  • 三、P2P所涉罪名此罪与彼罪之界分25-27
  •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界分25-26
  •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之界分26-27
  • 四、现行刑法对P2P网络借贷规制存在的问题27-31
  • (一) 相悖于当下金融政策27-29
  • (二) 入罪标准僵化29
  • (三) 刑法打击面过宽29-30
  • (四) 刑罚设置不完善30-31
  • 第三章 刑法谨慎介入P2P网络借贷领域的理性思考31-40
  • 一、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的必要性分析31-33
  • (一) 非法P2P活动严重侵害社会公众之财产31-32
  • (二) 非法P2P活动伴随、引发其他犯罪活动32
  • (三) 非法P2P活动严重冲击社会诚信体系32-33
  • 二、刑法过度干预及其不利后果33-36
  • (一) 刑法对P2P网络借贷领域过度干预的原因分析33-35
  • (二) 刑法过度介入P2P网络借贷领域的不利影响35-36
  • 三、辩证看待刑法谦抑性36-37
  • 四、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领域的应有限度37-40
  • (一) P2P网络借贷模式是一种金融创新37-38
  • (二) 不应妨碍互联网金融的价值:效率、自由38-40
  • 第四章 P2P网络借贷犯罪规制路径40-46
  • 一、P2P所涉犯罪刑法救济的指导原则40-41
  • (一) 二次违法原则40
  • (二) 鼓励创新原则40-41
  • (三) 公平原则41
  • 二、进一步限缩相关罪名的适用41-43
  • (一) 严格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42
  • (二) 严格限缩集资诈骗罪的适用42-43
  • (三) 严格限缩非法经营罪的适用43
  • 三、基于P2P网络借贷模式特质的刑罚救济43-46
  • (一) 适当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43-44
  • (二) 扩大非刑罚处罚方法及其适用范围44-45
  • (三) 建立刑罚执行后的附随经济赔偿制度45-46
  • 结语46-47
  • 参考文献47-50
  • 致谢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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