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7-05 12:10
本文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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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渎职行为不能单独直接产生危害结果,必须与先在的食品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结合才能产生危害结果。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因果关系不同于故意杀人、盗窃等常见犯罪,具有间接性、多环节性、交叉重叠性等特点。在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时,应逐层递进,先以条件说为基础划定因果关系可能存在的范围;再依据相当因果关系说界定因果关系;最后,用客观归责说检验因果关系结论的科学性。
【作者单位】: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因果关系 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 客观归责
【基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F11-12D279)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以来,已有五年。无论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在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适用上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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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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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夏起经;;刑法中的因果关系[J];法学研究;1981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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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2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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