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重组中企业管理人员构成受贿罪主体
发布时间:2017-07-05 23:03
本文关键词:政策性重组中企业管理人员构成受贿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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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裁判要旨】非国有企业基于政策性重组被国有公司实际接管并控制,重组过程中被国有公司任命为非国有公司管理人员,接受国有公司的管理,其身份符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条件,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案号一审:(2013)乌刑初字第46号二审:(2013)乌终刑二终字第72号
【作者单位】: 新疆警察学院;
【关键词】: 国有公司;受贿罪主体;王永成;热力公司;裁判要旨;收受贿赂;企业管理人员;重组过程;国有单位;采暖费;
【分类号】:D924.3;D920.5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非国有企业基于政策性重组被国有公司实际接管并控制,重组过程中被国有公司任命为非国有公司管理人员,接受国有公司的管理,其身份符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条件,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
本文编号:523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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