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型寻衅滋事犯罪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8 13:08
本文关键词:网络型寻衅滋事犯罪研究
【摘要】:将在网络空间中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设定为网络型寻衅滋事犯罪。系统全面的分析了将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的合理性,认为《解释》中关于本罪的规定符合刑法的价值判断,并保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且符合目的解释的要求。对《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模糊性关键词进行分析:对于虚假信息,认为符合制造无根据、内容具体且具有现实可信性这些标准的信息才属于司法实践中虚假信息的范围;现阶段的网络空间具备公共属性、公众参与性、低门槛性的特点,应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而非仅仅是一个交流工具;本罪的认定必须是虚假信息对秩序法益的侵害达到“严重”程度,而此程度须将对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影响结合起来予以评价;对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不应当包括“恶意”的要求。
【关键词】:网络空间 虚假信息 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9
- 第一章 相关典型案例及网络型寻衅滋事犯罪的内涵与犯罪构成9-14
- 第一节 相关典型案例9-10
- 第二节 网络型寻衅滋事犯罪的内涵与犯罪构成10-14
- 一、网络型寻衅滋事犯罪的内涵11
- 二、网络型寻衅滋事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11-14
- 第二章“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分析14-20
- 第一节 符合刑法的价值判断14-15
- 第二节 符合言论自由权的要求15-16
- 第三节 符合罪刑法定原则16-19
- 第四节 符合目的解释论的要求19-20
- 第三章 网络型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认定20-34
- 第一节 虚假信息20-23
- 一、“虚假信息”如何界定20-22
- 二、明确“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22-23
- 第二节 关于网络空间的性质23-28
- 一、“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23-26
- 二、明确网络空间的性质26-28
- 第三节“公共秩序”如何界定28-30
- 一、公共秩序的内涵28-29
- 二、明确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29-30
- 第四节 主观方面是否要求具有“恶意”30-34
- 一、“恶意”30-32
- 二、明确主观罪过问题32-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7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37-38
- 致谢38-39
本文编号:55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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