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91条主体范围探讨——以学校私分伙食费为例
发布时间:2017-07-19 09:03
本文关键词:刑法91条主体范围探讨——以学校私分伙食费为例
【摘要】:《刑法》第91条第2款在界定公共财产时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人民团体中管理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视为公共财产,但并未明确提及国有事业单位,导致司法实践中学校管理层以学校名义给老师发放晚自习津贴、生活补助、奖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争议。从民法所有权角度、当然解释、扩张解释角度以及司法实践角度说明增加国有事业单位这一主体的合理性,建议增加国有事业单位,以消除今后司法实务中再次出现类似争议。
【作者单位】: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贪污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公共财产
【分类号】:D924
【正文快照】: 一、案情简介 某县教育局规定: 中小学学生伙食堂不得对外承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学生的伙食费用,学校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退少补。 某乡镇中学自2013 年春节过后,于学校开学之初,由各班统一按照150 /月的标准收午餐伙食费; 住校生另加收早晚餐费用、牛奶费用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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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6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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