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符合说之价值型构
发布时间:2017-08-07 23:16
本文关键词:抽象符合说之价值型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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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法定符合说在移植到我国刑法的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它既违反罪刑均衡原则,与我国司法实践相脱嵌,又在我国立法技术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对构成要件的界定并不明确。抽象符合说对以上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应当采用其中的分类评价说,认定轻罪的故意的既遂犯。关于抽象符合说违法罪刑法定的诘难,可以通过构成要件实质解释与降格评价解决;关于抽象符合说违反责任主义的诘难,可以通过概括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认定化解。根据抽象符合说,只要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罪质同一性,就不阻却故意成立。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抽象符合说 分类评价说 罪刑均衡 罪刑法定 责任主义
【分类号】:D914
【正文快照】: 一、法定符合说应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与矛盾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分属不同构成要件的情形。例如,行为人将他人占有之物当做遗失物取走,将活人当做尸体“强奸”,枪击被害人时子弹偏道射中贵重财物等情形,都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在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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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春荣;;解决事实错误的三种学说评析[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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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3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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