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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08 09:06

  本文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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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个典型的立法推定型罪名,自设立之初就有明确的功利性目的,其罪状设置方式不同于其他罪名,是刑法分则中饱受争议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固有缺陷导致司法应对的的捉襟见肘,其应有的预防犯罪、惩治犯罪功能也难以充分发挥。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概况和立法价值出发,探讨本罪犯罪构成中的争议问题,并逐层分析本罪的条文规定,对域外类似罪名的成功立法经验进行比较和借鉴,反思我国关于本罪的立法规定和制度规定的缺陷与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方案,希望能够对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本文一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概况的介绍。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本罪自1988年设立以来的立法沿革和相关司法解释、政策文件等有关规定,对本罪立法规定的修改、完善内容作出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分析。通过对本罪设立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两方面的阐述,反驳学界对本罪立法价值的质疑。认为本罪并没有违反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规则和无罪推定的原则,控诉方仍然完全承担证明责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是一种立法推定而不是有罪推定。本罪的设立是功利与正义价值权衡的结果,是权衡利弊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性选择,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第三部分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的分析。本罪与其他罪名不同,在法律条文设置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导致在本罪犯罪构成要件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之处。围绕本罪犯罪构成的争议问题作出讨论,并着重对本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进行分析,认为行为人对巨额财产的持有只是本罪的可罚性前提,行为人对财产来源不能说明的行为才是本罪的可罚性所在,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成为本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不足的分析。本罪的启动程序具有附随性,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反腐作用的同时也一度成为贪官的“避难所”,究其原因主要是本罪存在的立法、制度不足所造成的。从我国关于本罪的条文设置出发,剖析我国现行立法设置中存在的不足,这种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罪状设置不够合理,条文表述有不合理之处,“可以责令”的主体不明,表述存在问题;第二,本罪的法定刑设置较为轻缓,罪刑不相适应,犯罪数额划分不合理,刑罚配置种类不合理、法定刑种类单一;第三,缺乏财产申报方面的立法,无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实现实时监督。第五部分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建议。在我国现有的关于本罪的立法框架下,合理借鉴域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针对本罪的既存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方案:以“检察机关责令说明来源后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该说明来源”替换“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调整本罪量刑标准和最高法定刑,增设量刑档次,同时增设罚金刑以完善本罪法定刑的刑种体系;进行财产申报立法,同时在刑法条文中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建立完整的财产申报制度。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证明规则 不作为犯罪 财产申报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引言11-12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概况12-14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12-13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规定13-14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14-24
  • (一) 学界的质疑观点15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的必要性15-17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的正当性17-24
  • 1. 创制目的的正当性17-18
  • 2. 证明规则的正当性18-22
  • 3. 推定规则的正当性22-24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24-33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24-26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26-30
  • 1. 关于实行行为的争论26-27
  • 2. 实行行为的界定27-30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30-32
  • (四)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方面32-33
  •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不足33-38
  • (一) 罪状设置的缺陷33-34
  • (二) 法定刑设置不合理34-37
  • 1. 法定刑相对较轻,罪刑不相适应35-36
  • 2. 量刑幅度单一,量刑标准划分不合理36
  • 3. 法定刑种类单一,刑罚配置不合理36-37
  • (三) 缺少财产申报方面的立法37-38
  •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38-49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比较38-42
  • 1. 罪名方面39
  • 2. 财产范围方面39-40
  • 3. 刑罚适用方面40-41
  • 4. 财产申报立法方面41-42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条修改建议42-46
  • 1. 罪状设置的完善42-43
  • 2. 调整法定刑43-45
  •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条修改方案45-46
  • (三) 进行财产申报立法46-49
  • 1.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46-47
  • 2. 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47-49
  • 结语49-50
  • 参考文献50-54
  • 致谢54-5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张峰;蔡永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野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困境与制度适应[J];法学杂志;2009年05期

2 于冲;;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13年03期



本文编号:63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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