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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在管理过程中的影像

发布时间:2014-09-28 15:30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法活动,不仅是最具强制性的规范行为,还是一种智识性的自由裁量活动。从管理过程看,刑事诉讼是一个规范且严谨的作业流程,借助知识管理、持续的过程改进能显著提升执法质效。分析典型案例库和优秀执法者群体,是识别人民群众司法感知的程度、促进刑事诉讼持续改进的首选方式。

[关键词]管理过程 投影环 刑事诉讼 影像
 
从管理过程看,刑事诉讼由诉讼法条文、司法解释性规范及诉讼司法主体的操作规则构造的规范化流程,并在持续的过程改进中不断完善。笔者试从管理过程的角度对刑事诉讼进行速写,勾勒刑事诉讼运行失当的常见情形,分析持续改进的可选路径。
一、管理的过程与投影环
(一)管理过程
管理过程学派认为,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连续的社会过程,包括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四项职能,并以此作为其过程。[1]在我看来,管理过程学派将管理四种职能确认为四个过程并不适当。情景管理中,由于其针对不确定情景予以决策,执行管理策略,难以用“计划”解释该管理过程。计划是管理的一种职能(有人对此也有疑问),但不能被认为是一个管理过程,不能承载和准确反映管理过程的首要环节。此外,组织与领导、领导与控制,虽然都有着过程与职能的双重意义,在此组合却又都不具有独特性和完整性,其意义互相交错,难以准确理解与区分。正因为如此,不同的观察角度形成了各种管理学说诸如目的、过程、职能、运筹等流派,此即管理理论丛林[2]。
笔者认为,管理过程可以四个环节区分:识别,运筹,领导与评估(同时也是新一轮管理过程循环中的识别环节)。首先,识别是一切有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活动的第一步,是一个最基本、运用最广泛的过程与行动,无论如何都应受到强调与重视。同时,识别本身也是发现问题、认识问题的基础。其次,运筹帷幄,决胜千里。运筹学是管理数理学派的积极执行者,以数学符号和关系推进管理与决策制定[3],蕴涵着计划、指挥、协调的过程和功能。因此,运筹应成为管理的第二个过程。领导,是对管理策略的具体执行,包括组织、行为的因素,是把运筹过程的判断与策略贯彻到管理的执行过程中,是实现计划、协调和控制的直接环节与平台,包涵组织结构、团体合作以及引导激励等,是通常意义上的管理。评估,是对管理结果及其与目的偏离的评价,并与识别环节有着部分的交叉重叠,因此可视为管理改进的第一个环节的部分内容。如此,四个步骤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符合管理运行的整个过程。
(二)管理投影环
在繁杂、复合过程的社会管理的理论丛林中,以行动导向的管理者穿梭于情境,忙碌于决策。支离破碎的管理理念一直促进着研究者们不断的创新,与管理实践者搭档,整合和创新了管理方式,形成一个与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协调一致的整体。为了更好的理解与观察管理的整体,可以借助理论丛林把管理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解,然后投影到一个平面的同心圆上,依据分解或者其他顺序分类排列,得到一个管理的投影环。投影环的中心是管理的目的:社会责任;其次是基本原则:顾客中心、全员参与和持续改进;然后依次向外是管理的过程、职能、角色、要素等。
投影环的动态影像,是每一个环中的每个具体的概念,都可以作为一个活动的格子,并能够自由变形成各样形状,以不同样式嵌入或者贯穿到环的任何层次。当所有的格子都如此变形与组合的时候,纷繁杂乱的管理景象就出来了。对于刑事诉讼,也可类似地投影于一个平面后进行讨论和观察,避免其过于繁杂琐碎而难以有序地逐项识别与分析。
二、管理学中刑事诉讼的影像
(一)刑事诉讼的运行特点
司法体制改革,最终目的是建构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和权威的司法运行机制,实现司法的价值与目的追求。通常认为,诉讼是司法过程中法的实现方式,是司法机关与案件当事人依法调整社会纠纷与利益冲突的全部程序活动。刑事诉讼行为推进的依据是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具体措施的执行则受制于司法机关的实施细则与操作规程。法律对社会虽然具有规范、引导的功能,然而其运行方式并不随时都是直接可视的,而且诉讼法的规定也因主观认识与客观环境的原因,较难完善。在此,笔者仅略论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规范性与智识裁量性。
1、刑事诉讼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行为
以诉讼为运行机制的刑事司法行为,是一个强制性、综合性的系统活动,复杂零碎,主要以书面记录或者案件文书为活动记载。可以推测,程序法的出现是司法行为管理活动的开始,只是其当初并不以管理司法行为为目的。基于宪法原理的程序正当性论述[4],明显强调了严格流程生产合格产品——司法结果——实体正当性的意图。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有着最严厉的人身、财产强制措施,并可能涉及生杀立决的最终裁判,是最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要环节的各个具体程序与期限,设置了较详细的原则和规程。然而,作为一部指导办案人员及涉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委托人的行动指南,刑事诉讼法律仍然显得简单粗糙和过于宽泛。可断言,如果有质量管理的理念,并以适宜方式嵌入刑事诉讼中,必将有显著影响。
2、刑事诉讼是一种智识性的裁量行为
刑事诉讼行为具有极大的情境性或者说是自由裁量,从确定侦查方案、适用强制措施、收集证据到案件事实的审理查明和定罪,再到量刑中社会危险性的测度与相应酌定情节的考虑,无一不需要执法人员的智慧与审度。在长期司法工作中,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随着日积月累、难以言传身教的知识和技能,促使执法行为本身成为了一种专门的“知识性的技术活”[5]。然而,即使是智识性裁量行为的刑事诉讼,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学分析与研究,仍然可行。有人判断,知识管理是中国司法管理研究的一个趋势与要求,借助于知识管理的技能,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司法管理的效能,而不至让刑事诉讼中的智识性裁量行为散乱与遗失。[6]
(二)刑事诉讼的管理学影像
有学者借鉴管理学中的管理概念,指出司法管理就是确定司法管理目标并合理运用各种司法资源,以实现既定的司法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7]司法管理在不同的环境、阶段与层次,会有不同的解释。前述司法管理的定义,是最广义上的社会管理角度或者司法体制上的解释。该层次下还有执法部门如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管理,部门法律所确定或反映的司法管理追求。最狭义上,司法管理可以是对具体个案的执法行为甚至是某一个具体程序或环节的实施行为的管理。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与结果,以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分进行分类,刑事诉讼有适用诉讼规则的行为(程序性行为)与承载实体法规定适用的行为(实体性行为)。在法治国角度的管理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律的文本,就是识别过程之后的运筹表现,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做出的解释性规范,类似于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质量指南与程序文件。依此视角,各级执法单位的执行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则可以视为管理过程中领导环节的操作类文件。若在具体个案的执法行为上,刑事诉讼的管理学影像又会有所不同。
从管理职能分析,对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查明案情,适用法律,合理调整被损害的法律关系,最大限度恢复社会秩序,有着较明确的组织、领导和控制的职能,计划职能则融合于相应的职能之中(由于案件事实是逐步查明与确认的,适用法律也是逐项审查的,计划职能更多地体现为识别过程)。从管理角色看,司法人员(机关)是刑事诉讼的执行主体,是刑事诉讼推进的核心力量;涉案当事人是必然的参与者,主要体现为信息传播、决策制定的角色,人际关系角色相对简单(不过,对案件的社会关注与舆论却表现出了相对复杂的一面)。以管理过程分析,识别是刑事诉讼中首要的运行环节,是最基础的行为方式,“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此即识别的形象表述。运筹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设置具体规则的内在要求,更多地还体现在案件的侦查行为、证据收集以及法庭审理的过程中;领导与评估过程,同识别过程一样,也始终存在于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
1、识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立案是刑事案件识别后的第一个诉讼环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程序或环节,无论是侦、诉、判,或是一审、二审、再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变更羁押措施,诉讼法规均要求了相应的条件与标准,同时还明确了一定的期限。刑事诉讼中的识别,就是对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在符合相应的标准与要求进行判断与分析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嫌疑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采取相应行为的判断活动。识别,既是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与执法行为要求的认识、分析和判断的司法过程,也是管理过程中运筹与领导过程的基础,还是情境管理的技能要求与能力素养。
2、运筹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运筹不限于数学符号的法律程序的模型研究,还应该有对法律规定的定性的规范分析。以数学符号研究法律,可上溯到概率或者经济学在法律中的运用。法的经济学分析,借助于理性人观点的经济学视野,对法律决策试行构建成本收益模型。概率则更多地运用于刑事诉讼的证据学研究中,如证据搜寻模型[8]。虽然经常出现理解偏差,对刑事案件事实的最后认定,在主观思维的法律规制下,我们仍然不得不采用概率式的表述,以期望确信无一、“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刑事诉讼对立案、管辖、强制措施、侦查及相应调查措施规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区别,一审、二审、死刑复核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简易程序的快速办理,特别程序的专门性的规定,不仅是对刑事诉讼中具体个案的流程规定,同时也体现了刑事诉讼规则作为法治国家的运筹成果,发挥着对刑事案件办理的指导思想、原则、规划和分流等基本策略。
3、领导
管理学中的领导过程,包括并不限于执行、组织、指挥的职能过程,重在组织相应资格与经历的人员、利用必要的各种资源并采取合法的适宜方式,实现领导策略的具体运用与执行相应规定的所有活动。刑事诉讼中的领导活动,包括并不限于对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授权、培训、调度、现场指挥以及法律文书的审批等。当然,这些活动中,从更细的角度与程序上进行观察,也有对某一具体活动的识别与运筹、评估的内容,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领导过程,更多的是强调某种活动的具体执行与实现过程。
4、评估
评估是对刑事诉讼中的识别、运筹,主要是领导过程所达到的效果进行检测和分析识别,同时可能发现存在/潜在的相应问题以及运行失当的过程与行为。后两者又是新一轮诉讼管理的改进过程,以此对具体的管理过程进行调校,促进其完善与发展。对效果的评估,是检验运筹理念与措施配置、领导原则与配套方法的有效措施。没有评估就没有反馈,管理过程就难以改进完善,流于表面化。如何对刑事诉讼行为进行评估,是依靠涉案人员的感知、社会群众的议论、专家学者的点评,还是以办案程序的往还、办案期限占用的多少为依据,逐一进行衡量?对这些项目,又该如何设定可以量化的指标,至少也是能够分级的感知程度?比如涉案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虽然可以作为一个考评项目,却因为可能成为涉案人员使用的诉讼手段,而难以区别该上诉出于何种目的,从而不能准确评价执法效果。相似的,不同执行单位依法启动一个程序的结果相同,如得到上级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支持的,是否可作为一个新的评价系数?同时,不同项目的权重也需要考虑,如案件及时终结或判决与执法程序中的法律文书瑕疵,其重要性自不相同。最后,在诉讼中出现过激行为,又该如何认定或者归因于某一个具体或者综合的司法行为的结果,也是一个难题。可见,对刑事诉讼行为的评估,确实存在着比诉讼本身更为复杂的情形与影响因素,应区别对待、分项评价。
三、刑事诉讼的运行失当
在法律运行机制中,失当的质量管理中的“瑕疵”一样常见。刑事诉讼的运行失当,是指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形,属于质量控制中的不符合项,表现为程序、实体上的不符合项,即不规范执法与裁判失当。有的失当是不合格产品如错案,有的失当可能是缺陷产品如瑕疵案件。从严格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的意义上讲,对刑事诉讼的运行失当尚无系统性的专门论析。对不规范执法与裁判失当的相关实证研究与理论探索,则可能涉及到刑事诉讼中所有相关问题的研究,更深层次上还涉及对司法体制的思考。拙笔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三个环节,概述一些常见多发的失当情形。
1、立案侦查环节
主要有立案不规范,到案情况不规范,强制措施及期限的适用不规范,证据收集、固定不规范,提审换押程序不规范,搜查、扣押、鉴定等不规范。以上环节的每一个失当运行,都可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诱发执法失范。如对伤害案件的立案,有的执法单位在没有损伤程度鉴定,即不能判断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形下,就予以立案并采取拘留措施;有的执法单位对符合鉴定条件应当进行鉴定的不予以鉴定损伤程度,拖延立案。对犯罪嫌疑人到案采取的措施,有的以传唤、留置;有的以拘传、抓捕,不当运用的情形常见。对拘留或者逮捕适用的条件与期限、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查、扣押涉案款物的适用等失当情形亦时有多发。[9]
2、审查起诉环节
相较于侦查与审判,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问题相对少一些,可能与该环节系诉讼中间环节,前后受到制约有关。即便如此,在受案、分案并案、追漏追诉、延长审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的适用等各环节,均可能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对审查中认定涉嫌的犯罪事实,以何种罪名提起诉讼,以及对量刑情形提出的意见等失当情形也较易发生。对具有程序终结意义的不诉、不支持抗诉的决定,发生失当的情形更易影响司法公信力。此外,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职能,虽然设置了一些原则,相应的措施却很欠缺,需要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由此引起的执法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形常难以杜绝。
3、审判执行环节
建立一个完善的刑事诉讼程序,学界认为关键在于审判环节,因为这是所有刑事诉讼的终结者。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一直是学者讨论的中心话题。虽然法官拥有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然而该权力的行使终究有相应的界限,可逐步形成相应的规制体系。在审判环节中,程序运行失当最为明显的是以关键证人出庭难为代表的直接言词证据原则的实施,其次有证明责任的分配、非法证据的排除、除言词证据外其他证据的质证程序、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表达、对证明标准的质疑程序、裁判文书的说理以及量刑的规范性,以及二审的程序规制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在刑罚的执行环节上,主要聚焦于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减刑假释及社区矫正方面,其次是刑罚的执行环境、生活待遇等问题。
四、刑事诉讼的过程改进
持续的过程改进是一种惯行,是管理过程的核心和发展优化历程。管理结果有赖于过程的路径选择与测量分析的精度。然而,识别路径与分析过程在主观活动中还会受到评测价值基点的限制,并决定了优化的方向与结果。刑事诉讼的优化,在法治角度是体制建构的科学化,如诉讼职能机关的职权配置;在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层面则是诉讼运行机制的完善,如执法措施及其监督体系的完整性规定。
个案执法行为中,刑事诉讼的过程改进就是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案件质效,赢得案件当事人的接受与认同。因此,案件当事人的司法感知与执法人员的执法惯行,是刑事诉讼持续改进的两个重要因素。典型案例和优秀的执法者,是识别与分析案件当事人的司法感知和执法惯行的首选方式。借助知识管理识别最佳惯行,逐步细化相应项目形成一些具体措施、方法体系,从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与行为进一步公正、高效、规范和经济。
(一)典型案例
刑事诉讼运行失当寄生于具体的案例中。通过识别这些失当的诉讼程序与行为,可有效预防并杜绝其反复发生。案例指导与实证研究能帮助我们识别案件当事人的司法感知与执行惯行。
观察典型案例,可发现当事人的司法感知主要包括对执法程序与行为的了解,对执法者的认同,对诉讼结果的接受和对其本人今后生活行为模式的诱导与改变四个方面。同时,案件当事人尤其关心刑事诉讼的进展顺序与结果形成的依据,此会直接影响其权利得失、心理感受和对诉讼结果的认同。相应的,告知涉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程序的进展顺序,开展法律文书说理答疑以及举行公开审查或者听证会,能够获得涉案当事人对执法者的认同,增加其主动接受诉讼结果的可能性。
(二)优秀执法者
对刑事诉讼运行中执法程序与行为的评估,一是优秀的诉讼行为标准,二是失当的诉讼行为指征。总结优秀执法者的良好惯行形成的执法标杆行为,可以作为执法程序与行为的规范化要求。
在诉讼的识别环节,优秀执法者有着较好的识别方法,善于准确识别法律程序。比如与案件当事人进行的沟通和确认,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规定。在运筹环节中,他们通常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掌握涉案当事人感知的基础上,对案件难易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办理方案,甚至应急预案。在领导环节,他们有着自己熟悉的办案习惯和方式,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应规程,快速、准确、全面的收集、固定和审查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在行使诉讼中的裁量权时,他们注重说理论证,科学判断是否符合法理与政策,追求做到执法行为与类案结果的一致性,并对裁量结果进行沟通,体现不同刑事诉讼案件的融贯性,确保执法规范、结果公正和运转高效。


[1][美]W·H·纽蔓,小C·萨默著,李柱流等译:管理过程——概念、行为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18-25。
[2] [美]丹尼尔·A·雷恩,阿瑟·G·贝德安著,孙健敏等译:管理思想史(第6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314-320。
[3] 参前注2,314。
[4] 正当程序或公平的程序保证作为现代宪法原则被多数国家所确认,程序保障不仅是公民通过诉讼实现其基本权利的需要,本身也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见孙国华主编: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391,注2。
[5]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65、268。
[6] 研究指出,从中国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与有效利用知识角度来看,中国司法管理研究的学科化是中国的社会现实需求与对研究成果进行有效知识管理的必然要求:一是中国司法改革及司法管理的研究本身已经聚集了研究司法正义传送的规律、技术、技巧及艺术的学问的海量知识库;再者,中国司法管理学是市场经济、法治政府、和谐社会等背景下的需要。见韦群林:论中国司法管理研究学科化的社会基础与内在逻辑,载《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14期,19-20。
[7] 司法管理包括司法政治管理,法院管理,诉讼相关因素的司法管理等三大领域,具有广泛性,动态性和开放性,并认为法院管理是司法管理的核心。见韦群林:司法管理内涵的多维考察,载《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7年2期,33-36。
[8]证据搜寻模型是指证据搜寻应进行到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那一点上,在该点最后收集的一个证据会导致错误成本降低恰恰等于收集该证据的成本。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徐昕等译: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35-36、41-42。
[9] 1992年4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该通知严禁的情形,在目前的办案中仍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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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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