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刑法视角的刑事侦查中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研究
【摘要】 “冤假错案”是冤案、假案、错案的合称。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侦查水平的提高,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正逐步降低,但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无论是湖北佘祥林案件、河南赵作海案件还是云南杜培武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有着某些共性的特征。从冤假错案的发生特征上可以看出,侦查阶段是冤假错案的多发阶段。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众多,无论是法律体系上的原因还是诉讼过程中的问题都暴露出了我国在冤假错案防范机制上的不成熟、不完善。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对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大量的修改,我国的法律制度正越来越注重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不仅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的需要,更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程序法治”等理论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引导体系的构建是构建刑事侦查阶段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两个重要方面。本文主要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对刑事侦查中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进行研究,并通过以下三个部分展开论证,第一部分阐述我国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第二部分阐述我国侦查阶段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合理性分析,第三部分阐述构建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对策思考。通过对刑事侦查中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进行研究,对我国冤假错案的现状、特征、成因以及侦查阶段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分析,从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引导体系的构建两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
第一章 我国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第一节 我国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的现状概况介绍
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错误难以避免,错误的结果之一便是冤假错案。古今中外,冤假错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近年来,不断有冤假错案被媒体曝光进入公众视线,引发社会关注。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水平的提高、司法制度的日益完善,冤假错案在我国的发生概率正逐步降低,但不可能完全根除。此外,由于冤假错案的发现时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前不断被纠正的冤假错案都是之前发生的,但是也不能就此认为现在以及今后办的案件就不存在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一、官方统计数据所反映的冤假错案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的《2011 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3看,2011 年,全国法院新收国家赔偿案件 2108 件。其中,刑事赔偿案件占 43.31%。在审结的刑事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占 33.64%。也就是审结决定刑事赔偿案件超过 307 起。2012 年 10 月,《中国的司法改革》4白皮书中指出,2011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 19786 件,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9432 件次。2008 年至 2011 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检察,纠正看守所违法羁押 5473 人。2013 年 5 月 9 日,在河南省“错案警示日”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通报称,2010 年以来,河南省高院对二审及各中级法院报请复核的案件,因证据问题,发回重审 401 件,依法改判 175 件。全省法院依法对 100起案件的 116 名被告人宣告无罪。5从上述三组官方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2011 年以来,全国各地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和决心。2011 年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决定刑事赔偿案件超过 307起,检察机关通过检察监督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9432 件次。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冤假错案的现状分析
通过对于已经发生的多起冤假错案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冤假错案的形成是有着一些共性方面的特征。从发生的阶段上看,冤假错案在侦查阶段多发;从发生的手法上看,采用刑讯外的变相违法取证多发;从发生的区域上看,经济欠发达地区多发。
一、侦查阶段多发
在我国,侦查通常被认为是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12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发生错案。然而从目前被曝光的冤假错案来看,错案发生的最初环节都是在侦查阶段,之后的逮捕环节、起诉环节、审判环节只要不进行纠正,都是在不断重复先前的错误。侦查环节的原因造成的冤假错案主要表现为立案不合法、讯问手段不合法、采取强制措施不合法、强制性侦查措施不合法等。其中又以讯问中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的情况最为突出。例如:胥敬祥、王树红都是在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下“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胥敬祥甚至被侦查人员打得无法握笔,很多讯问笔录上的签名并不是其本人的亲笔签名。王树红更是被侦查人员打得不成人形,为怕继续被打在侦查人员的指示下辨认现场,释放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二、刑讯外的变相违法取证多发
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节。纵观上述几起冤假错案,全部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节。无论是赵作海、杜培武,还是胥敬祥、王树红、梅吉祥、梅吉杨……都是在案件疑点较多,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且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被认定犯罪的。并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成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其他证据证明力薄弱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为了能够尽快破案,在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主要通过口供进行突破。每当案件的审讯并没有想象之中的顺利或是遇到瓶颈时,侦查人员往往会为达到目的而采用一些极端的手法,这里所说的极端手法也就是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导致取证缺乏合法性。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有罪供述都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的情况下作出的。
第二章 我国侦查阶段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合理性分析
第一节 防范冤假错案的理论依据
冤假错案的危害不言而喻,冤假错案的发生又不可避免,因此,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从制度上对冤假错案进行事先预防,相比事后纠正具有更为重要的实践意义。从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理论基础上看,构建有效机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的需要,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论的归属,更是程序法治理论的必然要求。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
2004 年十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2012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遵循宪法原则,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以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人权是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19人的基本权力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和公正权等。“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尊重和保护人权”理论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打击和惩治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就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为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涵。现代法治不仅要有公平正义的结果,更要有公平正义的过程。“尊重和保障人权”正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转型期和机遇期,各类矛盾凸显,刑事罪案多发,对于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然而,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侦查阶段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必然要求。
一、侦查的不公开模式易造成监督制约的缺失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06 条规定:“侦查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侦查作为一种职权行为要由专门的机关行使,实践中大多是由公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拥有绝对的权力,强制性侦查措施中除了逮捕和审查起诉需要检察机关批准外,对于其他侦查措施都具有批准和执行的权力,外部监督机制事先无法介入,基本处于缺失状态,不发挥作用。此外,侦查的隐蔽性也决定了不适合监督。有侦查就必然会有反侦查,为了防止被侦查对象的毁灭证据、串供、逃跑或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侦查的内容,包括侦查计划、侦查对象、侦查范围、侦查方式、方法、侦查获得的证据,以及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侦查机密,不得对外泄露。23正是由于侦查的隐蔽性决定了侦查环节的某些方面内容不得公开,但其中也不排除有些侦查人员为躲避监督而故意以此为借口不公开侦查内容的可能性。因此,正是由于侦查在某些方面的不易公开,或是以不易公开为由躲避监督,导致监督在侦查中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该监督的不能监督,能够监督的又发现不了问题,造成监督的失灵,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
第三章 构建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对策思考 .............17
第一节 加强侦查机关自身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 .................................17
一、强化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性规定................................17
二、增强侦查中的辩护职能以提升侦查人员的诉讼对抗意识................19
三、构建合理考核机制以消除一味追求破案率的不良导向....................21
四、建立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22
五、强化对非法证据的发现、排查机制..............................................23
六、建立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适用必要性的事前事后审查机制.......24
七、建立干警素质提升和检察引导的双重办案质量保障体系.................25
第二节 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引导体系的构建 ......................26
一、细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则............................................26
二、落实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责任主体......................................27
三、确立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刚性监督手段......................................28
四、保障检察机关适应侦查权下沉的监督能力......................................29
五、建立可行的检警业务指导工作体系................................................31
第三章 构建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对策思考
第一节 加强侦查机关自身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
自 2008 年底,为进一步提高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公安机关范围内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公安机关也结合各自情况制定实施意见。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至今,取得一定的成效,解决了一些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活动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进一步规范侦查办案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水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公安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从加强自身建设方面来看,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不失为一个重要举措。
一、强化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性规定
为充分贯彻落实现行《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的权利。
(一)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21 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结语
冤假错案的危害不言而喻。古今中外,冤案错案的发生又是不可避免的。今年以来,在“浙江杭州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浙江萧山陈建阳等五人冤案”相继被媒体曝光后,近日,随着“河北王书金强奸、杀人”一案的最终宣判,关于冤假错案的话题再次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当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出台超过三年,法律法规正逐步迈向完善。近期,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可见,追求司法的公正是我国不断追求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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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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