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后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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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注:《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作者:石佑启,
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必要之恶”是对公权最恰如其分的精辟界定。其实公权无所谓善与恶,只是执掌公权之人有可能进化的还不够完善。
让我极端困惑的是:我们所谓的著名的、顶尖的、大腕儿的、重量级的专家和学者们在大量、频繁的学习乃至引用国外的书面理论成果之时,先不说是不是怀着毋庸置疑、虔诚膜拜的心情,单从引文出处观之,多为中文译作,甚至大量存在转引、转摘,且多为只言片语、支离破碎,令人不解为何引用(恐怕也只能说明是在人云亦云吧!)?。先不说“空对空”(即从书面到书面)的治学方法是否妥当,单就对原著的透彻理解而言,恐怕也差了好几层吧?社会科学的真谛是对现实社会准确、深刻的理论把握,脱离了水,任何游泳技术都将成为无稽之谈。国外理论的产生自有其适应的时空条件。至于结论,其实是最简单、明了的。恐怕问题的关键是在于对该理论适用的条件的准确把握吧。
合理性与合法性并非等量齐观,而是合理性超越于合法性,是合法性的灵魂和主宰。万事万物皆有理,法也不例外。
到底是还政于民,还是分政于民?还政于民合情合理,分政于民难圆其说。国家与社会是分别治理,而不是共同治理。治理的属性也各不相同。
掌舵的应该是议会(体现多数国民意志),划桨的应该是政府(为国民效犬马之劳)。
“没有自我”——这就是公仆的本色。
对违法者的制裁,就是对没有违法者的最好服务!在此,原本水火不相容的制裁与服务得到了和谐统一,给狭隘的“服务论”者上了生动的一课。
“政府行善”,看似美妙,若失去规范,必将适得其反,
2005.9.8.于北农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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