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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30年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发展与回眸

发布时间:2016-10-2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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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法

中国30年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发展与回眸

第1期彭 澎,祁 丽:中国30年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发展与回眸103

〔7〕

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笔者认为,控权论强调行政法必然发挥控权、制约政府权力的作用,由于行政权力在利益的驱动下具有超出法律界限,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天然倾向,因此,控权思想的

性。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法行政,行政法治是一国法治建

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在现代法治和现代经济的条件下,行政法治彰显了法治的魅力,其建设状况标志着一国法治、民主和文明的程度。罗豪才教授认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政法制观念的更新: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言,应该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办事,并在行政法制建设进程中发扬主导和表率作用;对于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而言,一要强化守法意识,不做违法的事,二要树立参与意识,积极地依法参与立法、执法,三要具有权利意识,通过相关的行政程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0〕等法定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杨海坤教授详细阐述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来源、经济基础、民主内核与显著特点,骤:;合;,积极意义是不容否定的。而且,行政权过于强大的现状决定了控权是当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也决定了当前行政法发展的重心是控制行政权力。但是,任何事情过犹不及,当控权论发展到极端时则会走向其反面。也就是说,当行政权力已经得到合理的抑制时,如果仍然坚持以其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则必然会出现相对人权利过分强大而行政权孱弱的现象,从而导致行政管理无法顺利进行,管理效率低下,行政秩序得不到保障。虽然现在看来也许这是一件无法想象的事情,但的确存在着理论上的可能。因而,行政法理论发展的趋势必然是走向“平衡”。平衡论目前无疑是不成熟的,这一点连积极倡导平衡论的学者也不否认,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断然否定平衡论的价值,在指导我国行政法的实践上,它有着控权论所不可替代的作用?控权论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8〕

认为,,,是能够,的必然趋势。而且,在英美行政法晚近的发展路途中,我们也看到了平衡论的清晰脚印。英国行政法学家H1韦德对行政法有如下的见解:“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行政法对保持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起了很大的作用。”美国行政法中的广义行政法概念

〔9〕

同样表明了上述现实趋势。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创建新的法律文

〔11〕

,。在改革开放实行30年来的今天,无论是政府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百姓民众,行政法治的理念都已深入人心,而且随着将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行政法治的理念会逐步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的各个部门环节。

三、行政法制体系逐步健全

由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行政法很难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主要由多部单行法律法规构成。这些单行法律构建了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加快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步伐,力求构建一个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公平正义和高效率的行政法制体系。通过行政法制体系的构建完善来推动行政体制的改革和促进行政法律理论的发展。中国的行政法制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行政法制体系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行政法制体系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为国家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行政法制体系日益健全主要体现在:

11制定《公务员法》,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1993年,我国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制度正式确立。10余年来,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促进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机关的勤政廉政,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提高工作效能,推进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制化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也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随着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条件更加成熟,各方面要求出台公务员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务员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管理,

二、行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法治是一个有着无比重要的启蒙价值和制度含义的词汇,它的理论奠基人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写道:“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威。”“常人即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法治内含着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益与合法性等诸多社会价值观念。从它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一个理念诞生的那天起,就标志着一种新的治国时代的到来。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其根本含义就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中国,法治观念一直是相对比较薄弱的,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下形成的行政本位、官本位、权力崇拜等思想根深蒂固,短时间内根本无法消除。在中国近代史上,尽管有多次的观念革命,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在中国形成普遍的法治观念。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走过了一段弯路,在改革开放之前,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并未在中国形成。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法治对中国的繁荣、富强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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