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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政法和经济法_质疑“经济行政法”的回归

发布时间:2016-10-25 17:03

  本文关键词:质疑“经济行政法”的回归,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随着“商法”热的兴起,将经济法和民法中的一部分内容划分到商法中,很多学者开始回归性的认同经济法已经纯化为“经济行政法”,文章重新阐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各自的本质属性,从新的认识上将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开来,以此驳斥经济行政法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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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经济行政法”的回归 李克歆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 7 ) 0 8 2

关键词:经济行政法;经济法的本质

要:随着“商法”热的兴起,将经济法和民法中的一部分内容划分到商法中,多学者开始回归性的认同经很

济法已经纯化为“经济行政法”文章重新阐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各自的本质属性,新的认识上将经济法和行政法,从 区分开来,以此驳斥经济行政法的观点。 中图分类号: F; F D 3D 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 2 34 (0 6 0 - 0 6 0 10— 2 0 20 )6. 9 - 3 - 0

目前,虽然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得到质疑行政法“平衡论”的本质大多数学者和立法机关的认可,学术界的一些学者但仍然将经济法认定是“经济行政法”持有这种说法的,不可否认,在现代国家中,国家不再只承担“守夜不仅是行政法和民法的学者,甚至有些经济法的学者人”的角色,而是越来越广泛的以各种形式参与到社也对经济法和“经济行政法”的区别产生模糊的认识。会事务的管理中, 表现为行政权力的无限的“膨胀”, 将经济法认定为行政法的“分支”本质上是对经济法最终产生了“,行政国”的现象。行政法也正是在这个背 和行政法的根本区别产生误解,归其原因主要是许多景之下凸现出它在制约权力中的重要作用而被予以重视,从这个向度上我们就不难理解“依法行政”作为经济法学者仅从“具体内容”的经济性和“调整手段” 帝王条款”之应然,因此行政法是始于“依的经济性区分经济法的“管理”与行政法的“管理”认行政法之“,且终于“依法行政”除了“的,依法行政”以外, 为“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为宜,而不调整经济法行政”我们不能对行政法有更高的要求或更多的幻想。笔者管理关系”1[笔者认为, 1,在社会关系内容和手段这两在确权与控权方面,行政法是在确权的基础上方面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有些力不从心。如果认为,偏重于控权之法;在实体与程序方面,行政法是偏重把经济法陷于

“管理”的囹圄中,把公法中的权力意于程序之法;因此可以将行政法表述为“以组织为基识,强制性手段的“纵向”管理方式即“命令一服从”视础、以程序为统领、以救济为保障”的法律部门。 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必将不利于经济法摆脱“经济行在权力设置与分配上,行政法更多的表现为组织政法”的框架,并且,以经济关系为内容的管理和以行法,,这是行政法中的实体部分,是对各种行政主体地政管理关系为内容的管理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位的确认并规范各种行政力量的权力界限以及行政都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毕竟“行政”一词天生就是“管主体的内部关系等,是行政法作为“确权法”的体现。 理”之意。经济法是运用综合手段进行调整的法律部在对各种行政行为的规范上,行政法更多的表现门,正是经济法能够运用综合调整和系统调整的手为程序法,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就是段,集行政、民事甚至刑事于一体,才能调整纷繁复杂指“行政程序法”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并不认为将“管理”分为“经济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一般规定,是可以适管理”行政管理”区分经济法于行政法的“和“是灵丹用于各种行政行为的一般程序和共同程序,包括听证妙药”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万民皆商”的社会,社会制度、回避制度、审裁分离制度、明理由制度、说信息关系纷繁复杂,很难在“经济”非经济”与“之间划清界获取制度、行政案卷制度等内容圆特别程序是指各种。如行政许可程序限。行政法在程序上和形式上体现价值,经济法在实具体的行政行为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法在对行政权力确认的基础上体上和实质上获得“正义”。 一

收稿日期:0 6 0— 8 2 0— 9 2

作者简介:克歆,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专业 20 0 4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基础理论和财政金融法领域研究。 9 6

质疑“经济行政法”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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