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年论文题目_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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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
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
一、行政法的效率概念
效率是物理学中的概念,即在特定单位时间中完成的工作量,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效率是投入成本和产出成果的比例,从哲学的层面而言,效率为人们活动与实现目的的比例,从法学角度上而言,效率是法律制定成本与实现结果的比例,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可以看出,法律效率就是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情况,就现阶段来看,效率已经成为法律界的重要内容,也是评价法律作用的重要标准。
有关的专家学者表示,行政法的效率就是国家行为中的一种经济计算行为,其内容包括人员、时间与财政等方面的节约情况,但是,也可以看出,该种定义实质上有着片面性的特征,这种定义是围绕着国家行为来开展,主要指行政主体的活动效率,没有将当事人行政效率规定在其中,但是,行政法效率与行政效率并非同等的概念,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区别,但是也有密切的联系。
从行政管理学角度而言,行政效率即在行政质量规范以及行政目标正确的基础上,单位行政完成的一种行政数量,在行政法之中,效率不仅局限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效率的统一,行政效率是衡量行政活动与活动基本价值目标的重要标准,行政法效率则是衡量行政法具体实施情况的一个重要的标准。但是,目前行政法的制定以及执行过程主要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各项行为来完成,因此,行政法效率会需要通过行政主体的活动来实现。而行政活动开展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相对人权益,因此,行政法的效率直接体现着相对人的行为效率。
综上所述,行政法效率就是行政法制定、实施成本与其可以实现的成果之间的一种有机比例,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与行政相对人效率之间的一种统一。
二、行政法法律价值效率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价值就是一种事物具体的效用与功能,价值实质上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有机依存关系,也是客体对于主体需求的满足程度。法律价值就是隐藏在法律中的价值需求以及有关的价值要素,法律价值就是法律追求的目的,其内容包括公平、自由、效率、正义、安全、秩序等等。行政法是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有着一定的法律价值,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效率。法律与效率价值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效率是一种活的价值,会给社会带来一些直接利益,为了提升法律效率,法律就应该尽量将各类不利因素排除在外,法律效率的价值就是义务和权利的分配和法律的资源的优化配置。
行政法法律价值即行政法追求的一种目标,行政法除了需要保障公民的权益以外,也必须要提升效率。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实施工作责任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全面的提升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此外,国家机关必须紧密的依靠人民,,与基层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倾听人民的心声,主动的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这也是法律效率价值的主要体现之一,在社会的发展之下,效率已经成为行政法的主要判断价值之一,行政法中的行政委托、行政机关的设置、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效率推定、诉讼原则、行政失效原则均是行政法效率的具体表现,管理论文《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现阶段的行政法学界往往未注意到行政法效率价值的重要作用,一些专家学者仅仅简单的认为行政效率只是行政学的基本价值,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由于一些专家忽略了行政法效率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行政法虽然有着保证人民利益的功能,但是其效能与效率的提升也不能忽视。
三、行政法的效率原则分析
有关的学者表示,行政效率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各项职能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使用较低的经济耗费与较少的工作人员,在较快的时间中办更多的事,以便获取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很多学者都认为,行政原则应该是行政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效率原则也进行了定义,但是他们的定义大多以行政主体与行政权为出发点,其根本目的为提升行政主体的活动效率,并不重要相对人行为效率的提升。行政效率的内涵需要包括行政法对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效率的提升,同时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促进两者之间的平衡与统一,这样才能够实现行政法效率的最优化。
从本文的角度看,行政法效率原则即以最小行政法实施成本来获取到最大效果的原则,为了提升行政法的实施效率,就必须要采取科学的方式降低实施成本,促进行政相对人行为效率与活动效率之间的有机提升,行政法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法必须要保障各类行政管理原则能够得到顺利的实施,从这一层面而言,法律对于行政主体自由的裁量规定的范围较大,在各类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上,也十分的注重各类行政之间的配合,强调整个实施程序的便利性、协调性与迅速性,鼓励其进行行政的委托,在活动的执行方面必须要紧凑,尽量的简化整个操作程度,在行政审判的过程中,需要将效率原则作为衡量行政执行情况的重要标准。
此外,行政法效率原则应该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执行,但是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行政法原则的规定标准,我国的行政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有一些学者认为,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要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层次性、特殊性、法律性、普遍性与表述规范性纳入标准范畴之中;而有一些专家学者则认为,行政法效率原则是我国各类行政活动在实际的工作环节中必须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同时要以基本政治原则与宪法原则为出发点,促进行政法作用与行政法的历史过程进行严格的规定;而另外一些观点则认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应该贯穿在整个行政法律关系之中,并将其作为适法以及执法的重点依据,并将其作为判断行政主体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以上的观点对于行政法原则提出的条件与原则大致相同,一般都认为行政法原则需要贯穿于行政法的执行过程之中。本文的观点认为,行政法效率原则必须要符合以上的原则,同时,也要具备几个条件,第一,行政法效率的有关原则必须要贯穿在整个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在整个行政立法、行政组织、行政监督、行政程度和行政救济等方面,都必须要满足上述的效率原则,此外,也必须要注意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效率之间的关系,同时也需要将行政法效率原则作为判断行政裁量的重要标准;第二,行政法所谓的效率原则应该与行政相对人行为效率有一定的区别,行政法效率原则与行政相对人行为效率相比,有着一些特殊的含义,需要实现行政效率与行政相对人行为效率的有机统一;第三,行政法效率原则应该兼具法律性的特征,要注意到,效率原则在法律中有着一些特殊的含义,因此,效率原则也是一种专门的法律用语,有着典型的法律强制性。
四、行政法效率原则与我国法治进程建设之间的关系
就我国现行的法律条件来看,虽然也注重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但是却未注意到公民权利价值与效率原则之间的关系,也未制定好针对性的对策,导致行政法的效率一直难以得到全面的提升,举例来说,我国行政组织在多年来一直有着臃肿的情况,不同行政机关的内部分工并不明确,职能交叉情况的十分严重,工作的执行程序较为繁琐,执法效率一直难以提升,常常需要依靠上级部门的突击检查才能够完成任务;此外,在一些行政诉讼之中,很多法院的工作效率偏低,也常存在超审核的情况,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之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一直也难以得到应有的提升。
为了解决上述的问题,在未来阶段,必须要设置好科学的行政组织体系,利用不同组织之间的权利进行互相的监督与制约,防止出现权利滥用的情况,同时,要加强不同行政组织之间的配合性,提升整个行政机构的活动效率。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规范其工作行为,建立好完善的约束以及监督机制,同时,也要制定好相关的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激发出行政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从而全面的提升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在行政的立法方面,应该采取科学的方式将抽象的法律价值转化成完善的行政法规,将行政效率作为法律价值进行执行,在相关的处罚方面,应该提升处罚的效率;在行政许可方面,则必须要减少相关的审批程度;在执行方面,需要制定好相关的执行程度,降低对公民的损害。此外,为了提升相关的执行效率,应该适当的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法律权利。
此外,还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提升行政效率,行政机关需要为每一位公民都提供出平等的参与机会,积极的听取民众的心声,设计好相关的实效制度,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控制好整个行政裁量的具体范畴,将整个裁量权控制在科学的范畴中。在行政诉讼的方面,应该将效率原则作为司法审查标准进行执行,为此,法院必须要制定好相关的执行标准,注重行政法效率的合理性,将效率原则融入裁量的范畴之中。
五、结语
总而言之,效率价值是行政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行政法实施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应该严格的贯穿效率原则,提升行政法的执行效率,此外,要注意到,为了提升行政法的效率,行政机关就必须要倾听民众的意见,提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效率,为公民提供公平的言论平台,促进行政法执行效率的全面提升。
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2
第2篇 浅谈孔子政法观念之再认识〖预览〗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的学派源头在孔子。事实上,无论是向孔子求经,还是向儒家回归,都表明当下的社会开始向传统低头,试图纠正过去那种全盘西化以及势必要与传统决裂的极端的倾向和认识。这种反思现象是好的,但形势未必可喜。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张力如何保持,本来就是一个问题,更不消说传统常常被误读。其中,对孔子政法观念的认识就存在偏差,这不仅导致了知识上的误读,而且影响到了今日的法治实践。 一、为什么需要再认识 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孔子政法思想的研究取得了相当不错的学术成绩。然而,很少有人对孔子政法思想中的法的本质问题予以正面回答。综观古代中国,虽然法的内涵始终是不甚明晰的,与政刑法律甚至是令例等等概念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探究孔子之法的本质。并且,只有在明晰这一问题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理解孔子政法观念的核心要义,从而准确界定孔子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贡献和地位。 二、孔子之法实为刑 正如上文所说,与法相关联的概念还有不少,德礼与政刑在孔子的思想中都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而德政与法的关系又过于抽象,尤其是德更涉及另一层次的问题,这里很难厘清其关系。就探究法观念而言,准确界定礼刑与法的关系无疑成为了关键点。本文无意从训话学的视角去探析其词义的形成、发展过程和实践结果,而旨在说明在孔子的规范意识……【全文阅读:浅谈孔子政法观念之再认识】
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3
第3篇 增加善与减少恶的行政法分析〖预览〗增加善与减少恶的行政法分析 一、行政法的善与恶——行政诉讼立案难 行政法背后的价值,可以根据在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所从事的行为和所作出的决定被打上“非法”烙印的“理由”加以确定。这些“理由”可以三个原则加以总结:履行公共职能应该遵循公共的程序;公职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所赋予其权利的界限;他们应该尊重个人的权利。豍归纳起来,即程序合法、身份合法和保障人权。那么当公共职权违背了以上价值,我们给以最有力的还击就是运用相对应的法律来解决这一破坏性问题,破除行政行为带来的恶果,还以社会的公平正义,回归国家权力的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对行政诉讼立案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条文的规定,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诉讼的前置条件的,已经经过复议;第六,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法院正是利用这样一些条文限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致使一些本来应该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阻碍了公民维护自……【全文阅读:增加善与减少恶的行政法分析】 〔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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