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及其行政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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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01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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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及其行政法安排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交换的本质是产权的自由让渡 ,因此 ,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是个人和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不仅需要私法的规定和保护 ,更需要行政法的确认和安排 ,以使个人和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在与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打交道时能够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另一方面 ,在现代社会 ,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又不是绝对的权利 ,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它们又常常受到法律上的限制 ,因此 ,如何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与政府的权力这两个逆向的观念之间创制一种可行的平衡”也是行政法上必需解决的一个课题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分类号】:D922.1
【正文快照】:
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制定的或者说以市场经济为目标所制定的法律制度中 ,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应构成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因为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作为市场主体经济基本权利能力和基本行为能力的体现 ,是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制度安排 ,是市场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 ;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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