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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体实验不必单独设立为罪

发布时间:2017-04-11 12:14

  本文关键词:非法人体实验不必单独设立为罪,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伴随社会经济、医学的不断进步,人类对医学的依赖程度日趋加重。然而,每一次医学上的突破都不得不建立在实验的基础上,只有经过实验才能、也才敢运用到生活当中。因此,从利用动物做实验到利用人体做实验的过程中,医学一方面在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人类生命和尊严的诘问。目前,非法人体实验行为层出不穷并不断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面对这些非法人体实验行为应当如何予以规范,已然成了我们亟需共同解决的问题。对此,我国学界则有着不同的观点与见解。有的学者主张非法人体实验行为该单独成立一个罪名,而有的学者认为缺乏必要性。本文对不同学者的观点进行整合,然后得出本文的观点,非法人体实验没有必要单独设立一个新的罪名。以及介绍不需要单独设立为罪的原因。同时,提出解决的办法。希望能为将来规制非法人体实验行为提出一些小小的建议,略显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人体实验 伦理审查 非法人体实验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6;D924.3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第1章 引言6-9
  • 第2章 非法人体实验概述9-14
  • 2.1 非法人体实验的概念9-12
  • 2.2 非法人体实验的特征12-14
  • 第3章 非法人体实验是否需要单独设立为罪的学术争鸣14-18
  • 3.1 个罪说14-16
  • 3.2 类罪说16-17
  • 3.3 否定说17-18
  • 第4章 本文的观点及对各学说的评析18-24
  • 4.1 对学说的评析18-19
  • 4.2 非法人体实验不宜单独设立为罪的观点及理由19-24
  • 4.2.1 适用刑法谦抑性的要求20-21
  • 4.2.2 刑法学理解释的适用21-22
  • 4.2.3 非刑事立法较为完善22-24
  • 第5章 非法人体实验不单独设立为罪的补救措施24-30
  • 5.1 在民事上的补救措施24-26
  • 5.2 在行政上加强对人体实验的监督26-28
  • 5.3 刑法上的补救措施28-30
  • 5.3.1 加强司法解释28
  • 5.3.2 创立指导性案例制度28-30
  • 第6章 结论30-32
  • 致谢32-33
  • 参考文献33-3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04期

2 刘如翔;;论医学人体试验中的医方告知义务[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年09期

3 陈爱文;;我国人体试验无过错责任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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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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