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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农村市场化论述的立法启示

发布时间:2021-10-18 18:22
  习近平总书记在分析农村市场化建设四大矛盾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本文对照习近平农村市场化理论检视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建议重点加强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市场流通、农村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立法。 

【文章来源】:当代农村财经. 2020,(09)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市场化建设四大矛盾的分析及解决思路
二、我国推进农村市场化建设的相关立法回顾
    (一)市场主体方面的立法
    (二)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
    (三)市场运行方面的立法
    (四)农村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
三、我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的立法保障展望
    (一)以提高组织化程度为目标,加强重点市场主体的立法
    (二)以土地权利为核心,加强财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
    (三)以促进产品和要素顺畅流动为目标,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立法
    (四)以农村金融和投资为重点,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广德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现状及发展对策[J]. 吴纪忠.  安徽农学通报. 2020(13)
[2]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定位与模式[J]. 杨东霞,刘齐齐.  农村工作通讯. 2019(22)
[3]农村合作金融社会价值、立法规制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J]. 龙超,叶小娇.  金融理论探索. 2019(05)
[4]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J].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7)
[5]农村市场化建设与中国加入WTO[J]. 习近平.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04)



本文编号:3443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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