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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可携权在我国的引入——以开放银行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1-03 01:11
  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加州、印度、马来西亚等法域已经引入了数据可携权。我国是否应引入数据可携权,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开放银行是数据可携权最先行也是最有价值的应用场景,开放银行的理论基础是数据可携权。从开放银行的视角看,我国应引入数据可携权。但无论是数据可携权的引入,还是开放银行的实施,都宜循序渐进地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而不宜一步到位。具体而言,我国应首先通过开放银行来引入数据可携权,待实施一段时间,积累了相关经验之后,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在相关行业逐步引入数据可携权。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从比较法的角度初识数据可携权
    (一)GDPR上的数据可携权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可携权
二、数据可携权是否引入之争
    (一)支持引入数据可携权的理由
    (二)反对引入可携权的理由
    (三)数据可携权行使的难题
三、从开放银行的角度看数据可携权
    (一)开放银行的由来、发展与基本架构
        1.欧盟的开放银行
        2.英国的开放银行
        3.美国的开放银行
        4.香港地区的开放银行
        5.澳大利亚的开放银行
        6.其他地区的开放银行
    (二)开放银行的利弊与实施成效
        1.开放银行的利弊
        2.实施成效
四、我国引入数据可携权的必要性及其考量
五、我国引入数据可携权的策略选择与难题解决
    (一)我国引入数据可携权的步骤
    (二)数据可携权关键制度的具体设计
    (三)数据可携权实现难题的解决



本文编号:347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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