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增加受益企业为环境责任主体的正当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6 14:39
  损害担责原则限制了环境责任的承担主体。部分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利用污染者负担的主体范围限制,通过转移"污染者"身份,逃避承担环境责任,致使受害人和环境得不到充分救济。基于此,本文从损害担责原则的局限性入手,结合受益者负担原则、损害填补原则与责任社会化原则、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及域外经验五个方面探讨增加受益企业作为环境责任主体的正当性。受益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基础。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受益企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存在过错的受益企业适用公平原则。 

【文章来源】: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4)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提出
二、环境损害担责原则适用的局限性
三、受益企业为环境责任主体的理论基础
    (一)受益者负担原则
    (二)损害填补原则与责任社会化原则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四)危险责任理论
    (五)扩大环境责任主体范围的域外经验
四、受益企业环境责任的归责基础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侵权相关受益人责任研究[J]. 庞名严.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S1)
[2]论状态责任人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J]. 鄢斌,王玥.  中国土地科学. 2017(11)
[3]论公司参与人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J]. 周杰普.  政治与法律. 2017(05)
[4]论我国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以综合性责任分担为视角[J]. 蔡守秋,潘凤湘.  生态经济. 2017(03)
[5]论生态损害的侵权责任法救济机制[J]. 殷鑫.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5)
[6]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公司环境责任之完善[J]. 潘永建.  江西社会科学. 2015(05)
[7]侵权责任法立法:功能定位、利益平衡与制度构建[J].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9(03)



本文编号:349908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49908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1e0c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