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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撤销学位的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21-11-26 08:05
  行为人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获得学籍继而获得学位后却又因此而被撤销学位,本质上是学位授予单位的纠错行为而非处罚行为。就法律适用而言,此类学位撤销在实体上应适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7条的规定,程序上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7条规定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程序。此类学位撤销的理由是"不应有学籍而不应有学位",出于法秩序稳定的需要,若学籍的违法性已被治愈或者学籍的违法性可被截断,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予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在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申请人对于此类违法授予之学位皆有过错且撤销学位会使学位申请人陷入困境等情形下,可酌情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不撤销学位。 

【文章来源】:求索. 2020,(04)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因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撤销学位的性质
    (一)纠错性质的学位撤销
    (二)废止性质的学位撤销
三、因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撤销学位的法律适用
    (一)撤销学位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其变迁
    (二)因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撤销学位的一般法律适用
    (三)对陈颖案的法律适用分析
四、法律安定性原则对“无学籍即无学位”的修正
    (一)行政行为瑕疵治愈
    (二)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截断
五、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者可否主张信赖保护
    (一)混合过错下授予学位的信赖保护
    (二)撤销学位是否使当事人陷入困境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筑牢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J]. 江必新.  求索. 2019(04)
[2]德国公法上信赖保护规范基础的变迁——基于法教义学的视角[J]. 展鹏贺.  法学评论. 2018(03)
[3]法无规定时正当程序原则之适用[J]. 杨登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4]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案的法律评析[J]. 湛中乐,王春蕾.  行政法学研究. 2016(03)
[5]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J]. 王贵松.  中国法学. 2015(03)
[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以《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规定为视角[J]. 李垒.  政治与法律. 2012(04)
[7]论对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陈颖诉中山大学案的分析与思考[J]. 湛中乐.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1(00)
[8]“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从个案判决与成文法规范关系角度的探讨[J]. 朱芒.  中国法学. 2010(03)
[9]论我国高校学生学位撤销制度[J]. 张善燚,李旭.  现代大学教育. 2009(05)
[10]论撤销学位的法律规制——对中山大学撤销陈颖硕士学位案件的法律思考[J]. 肖鹏.  中国高教研究. 2008(02)



本文编号:351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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