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标准 ——冲突、选择及例外
发布时间:2022-02-12 23:28
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可以称之为“成熟”,或者什么阶段、什么类型的行政行为可以称之为“成熟”是行政行为成熟原则的根本性问题。从法理上,行政行为成熟原则的产生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行为可诉性的问题,我们对于“成熟”二字的判断应当是纵深性的、历史性的和发展性的。在行政行为成熟原则发展的过程中,不同的司法实践进路导致了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的标准差异,总体而言,有以行政行为完成的当下为可诉的界限,即程序判断标准,也有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为可诉的标尺,即实体判断标准。这两大标准在形成判断的当下经常存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适用或者适用的先后顺序就是成熟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问题。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既要考虑到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职能的专长以及范围,又要顾及到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本文从行政行为可接受司法审查的范围和程度作为进路,尝试以比例原则的内核,站在法律价值分析及法律价值选择的角度,对行政行为成熟性的两大判断标准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剖析,进而提出解决成熟性判断标准冲突的方法。成熟原则的发展与审判实践密不可分。因此,本文拟以一个实践中的案例为出发点,提炼出行政行为成熟性的两大判断标准存...
【文章来源】: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缘由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
1.文献查阅法
2.案例分析法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个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出发
(一)案例:马某平诉B市规划部门案
(二)对上述案例的简要评析
二、冲突:行政行为成熟性的两大判断标准
(一)对行政行为成熟性的判断是存在双重判断标准的
(二)我国相关阶段性行政行为不被法院受理后的救济途径
(三)应当将部分阶段性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1.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利于推进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制化
2.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3.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利于高效、及时地解决纠纷
4.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四)行政行为成熟性双重判断标准之间的冲突
(五)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标准冲突的实质是利益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三、选择: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标准间的取舍
(一)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判断是有条件的
(二)阶段性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类型化分析
1.阶段性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阶段性行政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1)一个行政机关分不同阶段作出的行政行为
(2)同级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上下级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
(4)单主体与多主体的复合
(三)行政行为成熟性两大判断标准的共同基石为比例原则
(四)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标准在适用时应当以程序判断标准为原则,以实体判断标准为例外
1.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应当以程序判断标准作为原则
2.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应当以实质判断标准作为例外
四、作为例外的行政行为成熟性实质判断标准的几个要素
(一)行政相对人应当以个人法益而进行对阶段性行政行为的诉讼
(二)被诉的阶段性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当相对独立
(三)该阶段性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性
1.违反步骤的先后顺序
2.未适用法定的内部程序
3.评估人员不具备法定的资格
(四)对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妨碍行政主体作出最终行政行为的正常程序
五、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谈起[J]. 张峰振. 政治与法律. 2016(01)
[2]概括主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种法解释路径的备忘录[J]. 朱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06)
[3]不能单独起诉无独立行政法律效力的阶段性行政行为[J]. 朱惠东. 人民司法. 2012(20)
[4]论程序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为视角[J]. 沈跃东. 行政法学研究. 2012(03)
[5]日本行政过程论的主要观点探析[J]. 江利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03)
[6]试论程序性行政行为[J]. 杨科雄. 法律适用. 2010(08)
[7]“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从个案判决与成文法规范关系角度的探讨[J]. 朱芒. 中国法学. 2010(03)
[8]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兼议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根据的重构[J]. 何海波. 中国法学. 2009(04)
[9]需上级指示行政行为的责任——兼论需合作行政行为的责任[J]. 叶必丰. 法商研究. 2008(05)
[10]需补充行政行为:基于监督的制度分析[J]. 叶必丰. 行政法学研究. 2008(03)
本文编号:3622581
【文章来源】: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缘由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
1.文献查阅法
2.案例分析法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个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出发
(一)案例:马某平诉B市规划部门案
(二)对上述案例的简要评析
二、冲突:行政行为成熟性的两大判断标准
(一)对行政行为成熟性的判断是存在双重判断标准的
(二)我国相关阶段性行政行为不被法院受理后的救济途径
(三)应当将部分阶段性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1.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利于推进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制化
2.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3.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利于高效、及时地解决纠纷
4.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四)行政行为成熟性双重判断标准之间的冲突
(五)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标准冲突的实质是利益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三、选择: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标准间的取舍
(一)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判断是有条件的
(二)阶段性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类型化分析
1.阶段性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阶段性行政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1)一个行政机关分不同阶段作出的行政行为
(2)同级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上下级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
(4)单主体与多主体的复合
(三)行政行为成熟性两大判断标准的共同基石为比例原则
(四)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标准在适用时应当以程序判断标准为原则,以实体判断标准为例外
1.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应当以程序判断标准作为原则
2.行政行为成熟性判断应当以实质判断标准作为例外
四、作为例外的行政行为成熟性实质判断标准的几个要素
(一)行政相对人应当以个人法益而进行对阶段性行政行为的诉讼
(二)被诉的阶段性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当相对独立
(三)该阶段性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性
1.违反步骤的先后顺序
2.未适用法定的内部程序
3.评估人员不具备法定的资格
(四)对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妨碍行政主体作出最终行政行为的正常程序
五、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谈起[J]. 张峰振. 政治与法律. 2016(01)
[2]概括主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种法解释路径的备忘录[J]. 朱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06)
[3]不能单独起诉无独立行政法律效力的阶段性行政行为[J]. 朱惠东. 人民司法. 2012(20)
[4]论程序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为视角[J]. 沈跃东. 行政法学研究. 2012(03)
[5]日本行政过程论的主要观点探析[J]. 江利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03)
[6]试论程序性行政行为[J]. 杨科雄. 法律适用. 2010(08)
[7]“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从个案判决与成文法规范关系角度的探讨[J]. 朱芒. 中国法学. 2010(03)
[8]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兼议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根据的重构[J]. 何海波. 中国法学. 2009(04)
[9]需上级指示行政行为的责任——兼论需合作行政行为的责任[J]. 叶必丰. 法商研究. 2008(05)
[10]需补充行政行为:基于监督的制度分析[J]. 叶必丰. 行政法学研究. 2008(03)
本文编号:362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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