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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业和职业歧视证明责任分配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20 07:12
  2006年我国加入《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意味着我国决定在就业和职业歧视中担当起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角色。随着我国公民平等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权问题在社会实践中引起广泛重视与关注,其中对于平等就业权的关注愈发热烈。就业和职业歧视的证明责任分配是在诉讼维权中不可避免的一环,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直接影响到案件结果。许多案件因为目前证明责任分配不当而不能使平等就业权得到有效保护。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现行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急需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方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就业和职业歧视纠纷。本文围绕目前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展开,在梳理立法现状、分析真实案件的基础上,剖析就业和职业歧视证明责任分配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制度的缺陷和未能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为我国就业和职业歧视维权机制的良性推进和立法提供建议。就立法现状而言,就业和职业歧视目前被纳入一般人格权纠纷,但与其他人格权纠纷有着显著区别,普遍使用于一般人格权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并不能有效适用于就业和职业歧视案件,无法真正达到公平正义的要求,难以真正实现维护劳动者就业平等权的初衷... 

【文章来源】: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三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四 创新点
第一章 就业和职业歧视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就业和职业歧视及其立法
        一 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概念
        二 就业和职业歧视立法的意义
    第二节 就业和职业歧视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相关理论
        一 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
        二 与就业和职业歧视证明责任分配相关的主要学说
第二章 中国就业和职业歧视证明责任分配立法现状及其问题
    第一节 与就业和职业歧视证明责任分配有关的立法
        一 相关具体立法
        二 相关立法反映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第二节 我国就业和职业歧视典型案例分析
        一 邓亚娟诉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
        二 江亚萍诉南京人资社保局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
        三 全某诉广州汇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
        四 穆易(化名)诉深圳市装修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一案
        五 C先生(化名)诉贵州贵阳慈铭体检中心性别歧视案
    第三节 中国就业和职业歧视证明责任分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 就业和职业歧视案件纠纷性质存疑
        二 就业和职业歧视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定空缺
        三 现行证明标准在就业和职业歧视案件中适用度低
第三章 就业和职业歧视证明责任分配之立法例分析
    第一节 美国就业和职业歧视证明责任分配
        一 直接歧视中颇具特色的“三步证明法”
        二 不同证明步骤适用不同证明标准
        三 “雇佣自由”原则下的证明责任分配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就业和职业歧视证明责任分配
        一 多层次的反就业和职业歧视立法框架
        二 其他类歧视可援引性别歧视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
    第三节 德国就业和职业歧歧视证明责任分配
        一 依据歧视类型区别规定
        二 释明责任与更为明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第四章 完善中国就业和职业歧视证明责任分配立法的建议
    第一节 在保护劳动者原则下在立法中明确纠纷性质
    第二节 以“法律要件分类说”明确证明责任分配
        一 侵权法中予以明确特殊规定
        二 劳动者承担存在歧视行为的证明责任
        三 用人单位承担关于其他要件的证明责任
    第三节 立法中明确诉讼双方适用不同证明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63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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