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研究 ——兼及《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3-01-12 13:11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日趋严峻,从法律层面加强保障食品安全已刻不容缓。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有补偿性补偿和惩罚性补偿,补偿性补偿由于其同质补偿的局限性已无法满足当今复杂的食品安全环境,而惩罚性赔偿基于其有惩罚性、遏制性及鼓励性功能非常适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 在食品安全法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激发民众的维权意识,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欺诈行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利于更好的实现法的秩序价值。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行为人为其恶劣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能起到特殊的威慑作用。同时能够对受害人的权利充分救济。食品作为特殊的产品,其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应加以区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应将违法者主观上的心理状态作为最重要的考量标准,这样可以迫使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从主观上放弃不法侵权行为的实施。 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其中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因为其对某些价值低而毒害大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能起到根本的惩罚作用。因此惩罚性赔偿金额是决定性的因素,建议适当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同时做好对赔偿金的合理分配利用。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与食品安全法的关联
(一) 民事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质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1. 同质补偿: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承担方式
2. 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私法领域的兴起
(二)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1.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双重属性
2. 食品安全责任的双重方式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在食品安全法中的意义
(一) 食品安全法设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1. 食品安全与行政监管
2. 食品安全与民生保障
(二) 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法中设置的具体作用
1. 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与制裁
2. 对受害人权利的充分救济
(三)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隐含的问题
1. “消费者”界定不明确
2. 对于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3. 消售者“明知”界定不清晰
4. “十倍赔偿”形重实轻
三、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一)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
1. 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体
2. 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主观方面的适用区分
3.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客观要件
(二)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
1.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
2. 最高额和最低额的限定
3.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分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的重大疑难问题解析——以起草《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为视角[J]. 李燕. 现代法学. 2010(02)
[2]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J]. 黄莉萍,琚超. 江汉论坛. 2009(12)
[3]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规定之批判与完善[J]. 李响. 法商研究. 2009(06)
[4]关于构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建议[J]. 龙欣. 学理论. 2009(28)
[5]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与限制——兼评《食品安全法》第96条[J]. 陈玉祥. 特区经济. 2009(10)
[6]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研究[J]. 王喜军. 中国轻工教育. 2009(03)
[7]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理论障碍批判[J]. 杜甲华. 社会科学辑刊. 2009(05)
[8]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的核心制度依赖[J]. 王长秋,卢冠豪. 行政与法. 2009(08)
[9]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J]. 徐楠轩,连洁. 行政与法. 2009(08)
[10]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J]. 高静,王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04)
博士论文
[1]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之研究[D]. 黄鸿图.中国政法大学 2006
本文编号:3729973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与食品安全法的关联
(一) 民事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质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1. 同质补偿: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承担方式
2. 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私法领域的兴起
(二)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1.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双重属性
2. 食品安全责任的双重方式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在食品安全法中的意义
(一) 食品安全法设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1. 食品安全与行政监管
2. 食品安全与民生保障
(二) 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法中设置的具体作用
1. 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与制裁
2. 对受害人权利的充分救济
(三)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隐含的问题
1. “消费者”界定不明确
2. 对于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3. 消售者“明知”界定不清晰
4. “十倍赔偿”形重实轻
三、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一)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
1. 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体
2. 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主观方面的适用区分
3.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客观要件
(二)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
1.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
2. 最高额和最低额的限定
3.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分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的重大疑难问题解析——以起草《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为视角[J]. 李燕. 现代法学. 2010(02)
[2]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J]. 黄莉萍,琚超. 江汉论坛. 2009(12)
[3]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规定之批判与完善[J]. 李响. 法商研究. 2009(06)
[4]关于构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建议[J]. 龙欣. 学理论. 2009(28)
[5]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与限制——兼评《食品安全法》第96条[J]. 陈玉祥. 特区经济. 2009(10)
[6]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研究[J]. 王喜军. 中国轻工教育. 2009(03)
[7]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理论障碍批判[J]. 杜甲华. 社会科学辑刊. 2009(05)
[8]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的核心制度依赖[J]. 王长秋,卢冠豪. 行政与法. 2009(08)
[9]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J]. 徐楠轩,连洁. 行政与法. 2009(08)
[10]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J]. 高静,王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04)
博士论文
[1]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之研究[D]. 黄鸿图.中国政法大学 2006
本文编号:372997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729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