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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制度环境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变化探析

发布时间:2023-05-19 02:23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重新塑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环境。而新条例所塑造的制度环境必将会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新条例所塑制度环境,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审判理念和裁判思路做出相应调整,尤其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裁判理由、合法性标准、类型化快速审理、行政与司法双重解纷、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责任主体认定、受案范围、主动公开、审查对象、审查重点等问题应予以关注。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政府信息”定义更加准确,传统裁判理由需要调整
二、豁免公开范围具体翔实,信息公开合法性标准明确
三、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类型化,便利类型化快速审理
四、主管部门监督责任细化,行政与司法双重解纷可期
五、“三需要”规定取消,原告主体资格标准简化
六、“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规则完善,法律责任主体认定细化
七、审慎运用“诉的利益”理论,探索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
八、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并重,司法推动主动公开可期
九、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监管模式变化,司法审查对象亟待明确
十、正确把握信息公开诉讼审查重点,最大限度保障知情权



本文编号:381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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