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3 22:20
  在我国现有的从属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都不享有参与管理社会保险事务权的权利,由此带来了诸如社保制度的向心力不强、灵活性不足以及独立性缺失等问题。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的缺失违背了社会保险的风险分担与辅助性两大基本制度原则,并最终侵害了社会保险本身所应具有的自治性。其背后的原因是受制于制度转型中的政治、经济以及观念障碍而不当设置的社会保险人所致。参照他国之经验,基于社会保险的本质属性及我国特有的国情,应当以公法社团形式构建独立的社会保险人,从而确保雇主和劳动者管理社会保险事务权利的实现。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提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缺失
    (一)现状分析
    (二)权利缺失的后果
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的法理基础
三、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缺失的原因
    (一)制度障碍:计划经济下行政管理体制的路径依赖
    (二)经济障碍:转轨成本中政府责任的缺失
    (三)观念障碍:社会保险自治团体的认识不足
四、域外经验借鉴
五、确立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的前提与建议
    (一)确立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之前提———构建独立的社会保险人
        1.社会保险人独立的必要性
        2.社会保险人独立的可行性
            (1)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提供了经济契机
            (2)国家机构深化改革提供了制度契机
    (二)确立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的具体建议
        1.构建独立的社会保险财务体制
        2.培育独立的社会保险人的公法人地位
六、结语



本文编号:383014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83014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6ebc3***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