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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的衔接

发布时间:2017-05-25 07:08

  本文关键词: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的衔接,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的衔接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单一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行政处罚与犯罪行为不相适应,于是行政机关将此类案件移交具有司法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另一种情况是具有司法权的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给予刑事处罚会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可由行政机关行进处罚,于是司法机关转交给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这种制度衔接的功能一方面有利于行政权配合司法权一起保障社会良好运转,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对不同程序违法法律的行为给予相适应的处罚,确保违法行为与受到处罚一致。但是在实践中,第一种情况出现较多,且相对混乱,“以罚代刑”的情况屡见不鲜,使得本应由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以行政罚款等形式草草了结。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为现代社会良好运行建立越来越完备的制度。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生效,刑事程序法更科学规范,但是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的衔接仅有概括性规定。本文探讨了这一特殊衔接制度的理论基础,剥析两法衔接制度运行现状、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尚未解决的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设想,期望对两法衔接制度的建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具体而言,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分析论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衔接。第一章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概述中,主要论述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区别和联系,行政违法、刑事违法和行政犯三对概念辨析,衔接机制顺畅衔接的意义。第二章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四个角度分析:一是移送规定不明确,对于移送标准、程序和物品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二是衔接程序效率低,造成案件证据流失,不利于后续调查;三是部门衔接不紧密,在行政执法交叉领域常常出现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或因为法律素养不足造成误判;四是监督职能未发挥,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各司其职,常常沟通不及时,导致检察机关不能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监督不及时不能发挥其职能。第三章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具体设想,主要从四个角度即健全案件移送规定、提高衔接程序效率、完善衔接程序立法、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关键词】: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衔接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D925.2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序言10-11
  •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概述11-15
  • (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交叉11-12
  • (二)相关概念辨析12-14
  • 1.行政违法12-13
  • 2.刑事违法13
  • 3.行政犯13-14
  • 4.三者的联系与区别14
  •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顺畅衔接的意义14-15
  • 二、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15-19
  • (一)移送规定不明确15-16
  • 1.移送标准不统一15-16
  • 2.移送程序不清晰16
  • 3.移送物品有瑕疵16
  • (二)衔接程序效率低16-17
  • (三)部门衔接不紧密17-18
  • (四)监督职能未发挥18-19
  • 三、完善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设想19-24
  • (一)健全案件移送规定19-20
  • 1.细化移送标准19
  • 2.确定移送时间19-20
  • 3.明确移送材料20
  • (二)提高衔接程序效率20-21
  • 1.完善受理审查程序20
  • 2.建立监察追责制度20-21
  • 3.建立移送反馈制度21
  • (三)完善衔接程序立法21-22
  • (四)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22-24
  • 1.完善立案监督制度22-23
  • 2.建立移案监督制度23
  •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23-24
  • 结语24-26
  • 参考文献26-28
  • 致谢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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