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弹性保护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4-05-08 00:57
随着国家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的推进,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群体不断壮大。然而,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将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排除在其调整对象之外,在校大学生劳动者法律地位不明确,在校大学生与用工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法律性质不清晰,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应将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劳动关系纳入国家就业促进政策的主流框架,并通过对现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改造,构建安全性与灵活性兼具的弹性保障机制,保护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实现。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缘起:法律调整的缺位
2 规则的展开: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的法律定性
2.1 在校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界定
2.1.1 作为主体资格的劳动者
2.1.2 作为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2.2 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的法律适用
2.2.1 以完成学校教学任务为目的的实习实训
2.2.2 以获取劳务报酬为目的的勤工俭学
2.2.3 以就业为目的的兼职劳动
3 对策建议:安全性与灵活性兼具的弹性保护模式的构建思路
3.1 将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劳动关系纳入国家就业促进政策的主流框架
3.2 以就业权保障为本位的劳动立法改造
3.3 保障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责任的重新界定
3.4 发展合作伙伴制模式,实现大学生就业社会保护制度的现代化
4 结语
本文编号:396725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缘起:法律调整的缺位
2 规则的展开: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的法律定性
2.1 在校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界定
2.1.1 作为主体资格的劳动者
2.1.2 作为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2.2 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的法律适用
2.2.1 以完成学校教学任务为目的的实习实训
2.2.2 以获取劳务报酬为目的的勤工俭学
2.2.3 以就业为目的的兼职劳动
3 对策建议:安全性与灵活性兼具的弹性保护模式的构建思路
3.1 将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劳动关系纳入国家就业促进政策的主流框架
3.2 以就业权保障为本位的劳动立法改造
3.3 保障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责任的重新界定
3.4 发展合作伙伴制模式,实现大学生就业社会保护制度的现代化
4 结语
本文编号:396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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