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规范模式”走向“行为控制模式”的数据信托——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机制构建的另一种思路
发布时间:2024-05-11 02:21
单纯通过立法赋予当事人权利并不能改变"强权即正确"的残酷现实。相比于传统赋权模式,信托机制以信义义务实现了数据控制人与数据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均衡配置,通过凸显隐私保护、降低举证难度、提高数据泄露时公民获得救济的机率,保护了数字时代数据主体的脆弱性,进而发挥私法救济的功效,间接促成信托机制在数据保护与责任规则相互作用下的一次完美嬗变。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传统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困局与路径转向
(一)传统“赋权-维权”保护路径的困境及其根源
(二)路径转向:数据控制人义务规范为核心的权利保护进路
二、数据信托的运行机制与法理基础
(一)数据信托的运行机制
(二)数据信托的法理基础
三、数据信托的比较优势
(一)数据信托有助于实现我国公民隐私保护的最大化
(二)数据信托有助于解决我国公民举证难的实践问题
(三)数据信托有助于提高公民就第三方数据泄露获得救济的可能性
四、数据信托与既有法律制度的兼容性
五、必要的说明与限定:数据信托的标的与范围
六、结语
本文编号:3969378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传统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困局与路径转向
(一)传统“赋权-维权”保护路径的困境及其根源
(二)路径转向:数据控制人义务规范为核心的权利保护进路
二、数据信托的运行机制与法理基础
(一)数据信托的运行机制
(二)数据信托的法理基础
三、数据信托的比较优势
(一)数据信托有助于实现我国公民隐私保护的最大化
(二)数据信托有助于解决我国公民举证难的实践问题
(三)数据信托有助于提高公民就第三方数据泄露获得救济的可能性
四、数据信托与既有法律制度的兼容性
五、必要的说明与限定:数据信托的标的与范围
六、结语
本文编号:396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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