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监察委移送案件难点问题探究——以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办案衔接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5-18 11:59
监察体制改革后,公职人员及相关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被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委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在调查终结后,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此引出了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就办理此类案件如何做好衔接的新课题。由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对办案程序、强制措施、认罪认罚等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监察委的办案又处于闭环状态,于是存在检察机关对监察委调查和采取的措施难以监督,提前介入的效力发挥有限,退回补充侦查、强制措施变更衔接不畅等问题。为惩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和监察委需要加强沟通协商,在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应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同时建议通过修正某些法律条款或出台相关规定,解决衔接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引子
一、与监察委办案衔接的难点剖析
(一) 案件管辖与衔接问题
(二)监察环节的配合和制约难以有效开展
1.对监察行为的制约处于被动状态
2.诉前引导呈效力待定状态
(三)审查起诉环节补充侦查的衔接困境和案件审查标准的不统一
1.退回补充调查的某些环节不够顺畅
2.证据转换与把控标准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3.《监察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适用条件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二、实体问题处理中法律适用和证据采信的把握
(一) 罪名管辖中争议和疏忽点的理解
(二)协调统一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标准
三、程序衔接统一机制的设立
(一)调查措施合法性审查及措施的衔接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三)退回补充调查阶段监察委“准侦查权”性质的认定及相关权利的行使
(四)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处置职能有限制约的把握
本文编号:397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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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一、与监察委办案衔接的难点剖析
(一) 案件管辖与衔接问题
(二)监察环节的配合和制约难以有效开展
1.对监察行为的制约处于被动状态
2.诉前引导呈效力待定状态
(三)审查起诉环节补充侦查的衔接困境和案件审查标准的不统一
1.退回补充调查的某些环节不够顺畅
2.证据转换与把控标准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3.《监察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适用条件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二、实体问题处理中法律适用和证据采信的把握
(一) 罪名管辖中争议和疏忽点的理解
(二)协调统一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标准
三、程序衔接统一机制的设立
(一)调查措施合法性审查及措施的衔接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三)退回补充调查阶段监察委“准侦查权”性质的认定及相关权利的行使
(四)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处置职能有限制约的把握
本文编号:397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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