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权的性质——以基本权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5-21 21:10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由劳动保险制度演变而来,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关系带有明显的劳动关系之痕迹,社会保险权具有较强的私权利性质,不属于基本权。根据我国宪法以及所签署的国际公约之规定,可将社会保险权设计为基本权,因现阶段缺乏违宪审查制度,故需从基本法律入手强化社会保险权的公权利性质,以矫正国家责任缺位的弊端。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社会保险权性质的内涵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险权性质之检视
(一)公权利性质探析
(二)基本权性质分析
三、国际社会社会保险权的定位
(一)国际公约与国家宪法规定
(二)司法实践认定
四、我国社会保险权性质的设计与改进
(一)基本权性质设计
(二)私权利性质改进
本文编号:397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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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权性质的内涵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险权性质之检视
(一)公权利性质探析
(二)基本权性质分析
三、国际社会社会保险权的定位
(一)国际公约与国家宪法规定
(二)司法实践认定
四、我国社会保险权性质的设计与改进
(一)基本权性质设计
(二)私权利性质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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