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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治理现代化:“新”法律形式主义视角

发布时间:2024-12-26 00:5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决定。其中,关于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方面,提出要"推进能源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故而,加快建构起科学、合理的能源法治体系建设,就成为当前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使命和任务。无疑,"新"法律形式主义为能源法治体系的形式证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旨趣。其不仅有助于能源理性的形成,且可防范工具主义的危害,实现真正的能源创新与进步。故未来能源法治现代化的形式构造应在基本法、政策法与司法之间展开,使能源基本法反映能源理性,政策法促进能源实践,司法保障能源正义,从而最终形成一个融贯的能源法治体系。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新”法律形式主义及其认知
    (一)“新”法律形式主义的兴起与演进
        1.在法律形式主义方面出现了新的学术研讨。
        2.一批“新”法律形式主义学者及其相关解释学说开始展露学术舞台。
    (二)“新”法律形式主义的观点
        1.仅有形式逻辑无法完全代表法律形式主义。
        2.“新”法律形式主义对确定性的理解凸显出多元化。
        3.法律形式主义的意义在于“内在可理解性”。
        4.法律形式主义是法治的根本保障。
三、“新”法律形式主义对能源治理现代化的启示
    (一)只有能源之于法律形式,能源理性才能发挥其作用
    (二)只有能源之于法律形式,工具主义的危害才能被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
    (三)只有能源之于法律形式,真正的能源创新和进步才是可能的
四、对能源法的“新”法律形式主义构造
    (一)能源基本法的形式构造
    (二)能源政策法的形式构造
        1.能源政策法存在的必要性。
        2.能源政策法形式构造的基准。
五、能源基本法、能源政策法与能源司法判决的关联
    (一)能源政策法与司法判决应以能源基本法作为限制性规则
    (二)能源政策法与司法判决可在不同能源语境下发挥各自的功效
    (三)只有在融贯性证成的前提下,能源政策法与司法判决才可修改能源基本法
六、余 论



本文编号:402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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