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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化侦查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以德国《电信法》第113条a、b款为例

发布时间:2017-06-15 07:03

  本文关键词:论信息化侦查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以德国《电信法》第113条a、b款为例,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2008年初生效的德国《电信法》自通过以来,因其一百一十三条a、b项下规定的将公民通讯数据不加甄别地储存6个月并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使用的内容而饱受争议。作为现代信息化侦查手段之一,通讯数据储存一方面被侦查部门认为是预防犯罪、打击恐怖活动、查获罪犯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又因其直接针对公民的私人通讯数据,被认为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文章将以德国《电信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法院在相关案件中的判决为例,分析信息化侦查的犯罪预防功能及其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关键词】信息化侦查 犯罪预防 隐私权
【分类号】:D951.6;DD912.1
【正文快照】: 一、事件背景(一)德国《电信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相关规定为阻止恐怖活动、打击日益猖獗的刑事犯罪,德国于2008年依据欧盟方针通过《电信监控修正案》修订了《电信法》。修订后的《电信法》第一百一十三条a规定,民用电信服务提供商有责任以事前预防方式储存几乎所有电信服务(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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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5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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