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7-11-08 07:25

  本文关键词:论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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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视节目模板是电视产业发展的产物,电视发展初期就有了节目模版的模仿和交易,上世纪末,模板制作和销售逐渐成为电视产业的重要部分,节目模板具有重大价值但普遍没有法律明确对其进行保护,抄袭行为屡见不鲜又不受限制,引起了电视业界和法学者的关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进行论述。 本文首先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学界对电视节目模板的界定不一,本文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一个系列电视节目的总体策划,这包括总体上节目理念和主题,意图达到的节目效果,详细的节目流程设置和节目构造,活动的主要规则,还具体包括每期节目都固定的节目布景、音乐、图形、符号和口号的使用。国内电视业界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电视节目模板,并获得理想的节目效果,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模板的大量引进,或斥巨资或不付出成本进行模仿。“克隆风”盛行,缺乏电视节目模板创新的激励机制,长此以往本国的电视节目模式产业发展也将缺乏源动力,影响整个电视产业的发展。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进行保护既是尊重他人智力成果,也能够保护本国原创,发展本国本土文化创意产业,减少他国对我国的文化渗透和价值观念渗透的机率,有利于本土文化的发展。 其次,本文分析了国外法律和实践中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的现状。纵观世界各国法律都没有明确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法律中加以保护。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大多没有给予请求模板保护方支持,民间自发形成了各种组织以及产生了仲裁机构,,维护电视节目模板产业的发展秩序。而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没有对节目模板进行法律保护。 再次,本文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分析,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作品并且能够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从理论上分析,首先,电视节目模板是蕴含了制作者的脑力劳动,是人们在艺术科学文化领域上的思想成果;其次,电视节目模板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现,即节目宝典,也存在于已经制作出的电视节目中,以多媒体的形式进行思想的表达,因而,电视节目模板并不仅仅是创意,而有其具体的表达;再次,节目模板的书面形式即节目宝典可复制,而对制作出的电视节目进行观看,也可感知存在于其中的模板,比照电视节目的模板可以制作出相似的电视节目,因此具有可复制性;最后,节目模板主要是对现有材料的安排以及对事实的整理可以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进行,或者创造出一些新的素材应用和材料安排方式,这些也都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据此,电视节目模板是作品并且具备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 本文最后对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其一,认为应当在法律修订或者行政法规中规定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其二,建议确认统一的侵权认定方法,即司法实践在电视节目模板纠纷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要先判断原告是否拥有该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然后判断是否构成抄袭,而在判断是否构成抄袭时可借鉴美国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其三,认为版权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版权登记范围以完善版权登记制度;最后,建议借鉴国际组织的做法,建立提供进行调解仲裁服务的机构,使得当事人关于电视节目模板的纠纷能够通过协商或者仲裁得到比较公正和迅速的解决。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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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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