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易毒品行为的刑法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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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易毒品行为导致毒品进入非法流通扩散状态,损害公民人身健康,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具有刑事可罚性。互易与贩卖均属于交易,但互易毒品与贩卖毒品有着性质上的差异。我国刑法分则对于毒品犯罪的罪名分类较为粗糙,贩卖毒品罪无法涵盖诸多毒品交易行为。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各类毒品交易方式均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贩卖毒品罪的辐射范围亟待厘清。因此,从互易毒品行为以及其他提供、使用毒品行为的刑法认定出发,结合刑法的基本理论与形式逻辑的基本常识,不仅有助于理解贩卖毒品罪的本质和范围,统一司法实践,而且有助于认识法益保护、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冲突与协调途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结合民法领域互易的基本理论,对刑法领域内互易毒品行为进行总的概括,包括互易毒品的产生、概念、分类以及与买卖、交易的概念辨析等。互易毒品行为的产生与我国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密切相关。互易分为一般互易与补足金互易,一般互易又分为单纯互易与价值互易。互易与买卖都属于交易,但互易与买卖有着本质区别。第二部分对互易毒品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总结,针对互易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目前学界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以及交叉说。肯定说以及交叉说在论述思维、论述方法上都具有一定错误。一般互易毒品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是互易人所持有毒品种类、数量、状态之间的相互交换,仅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否则会导致量刑方面的过大差异,将交付毒品与接受毒品两个独立行为错误地视为一个贩卖毒品行为,违背买卖的对向性;对于补足金互易毒品行为中的互易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其中的补足金部分则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基于毒品的折算可分割性,此时涉案毒品数量为补足金部分对应的毒品数量。第三部分论述了广义概念上的其他互易毒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包括以毒品换取劳务、债、非财产性利益等提供毒品行为以及质押、出租、出借等使用毒品行为。在毒品换取劳务中,单纯以毒品代替金钱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提供毒品一方出于贩卖目的有偿转让毒品,而接受毒品一方以放弃本该获得的劳务费的方式取得毒品的,提供毒品一方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毒品换取债权债务中,提供毒品一方本有贩卖意图,而接受毒品一方提出以抵消债务的方式支付对价的,提供毒品一方构成贩卖毒品罪;提供毒品一方单纯以毒品抵债,而不具有贩卖目的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其他买卖过程中以毒品代物清偿、抵债行为不属于贩卖毒品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提供毒品一方以毒品换取新债权的设立构成贩卖毒品罪。在以毒品换取非财产性利益中,非财产性利益可以分为机会利益、非财产型知识产权利益、信息利益、人身享受利益、非所有权利益、行为利益以及其他不可财产化的利益,诸多非财产性利益均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对价支付内容。质押、出租、出借等使用毒品行为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在认定互易毒品行为过程中刑法解释、法益保护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其中的刑法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等。但无论何种刑法解释方法,都应时刻保持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注重法条同一术语之间的协调性。在互易毒品行为的刑法解释过程中,法益保护的扩张应保持警惕。罪刑法定原则具有法定性、明确性、规格化的实质内涵,不能以牺牲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而一味地强调对危害行为的惩治和对法益的保护。第五部分主要构建了缓和刑法解释、法益保护与罪刑法定原则三者之间的矛盾的设想。该部分以危害性的重新解读为切入点,阐述了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毒品等使得毒品非法流转扩散的行为都具有刑事可罚性。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强烈需要对现有刑事立法模式提出质疑。对比外国立法样本,我国刑法典中的毒品犯罪罪名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应类比枪支类犯罪以及假币类犯罪,细化毒品犯罪的行为手段,将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毒品等行为明确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或者将贩卖毒品罪修改为非法转让(提供)毒品罪,进一步厘清互易毒品行为与贩卖毒品罪的关系。在立法科学化的前提下,将刑法解释、法益保护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紧张关系最大化消解。
【关键词】:互易毒品 贩卖毒品 刑法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s5-10
- 导言10-14
- 第一章 互易毒品行为综述14-25
- 第一节 互易毒品行为产生的背景14
- 第二节 互易毒品行为的概念14-15
- 第三节 互易毒品行为的分类15-20
- 第四节 互易毒品与毒品交易、贩卖毒品等类似概念之辨析20-25
- 第二章 互易毒品行为的刑法性质评析25-36
- 第一节 理论聚讼25-30
- 第二节 一般互易毒品行为的刑法定性30-33
- 第三节 补足金互易毒品行为的刑法定性33-36
- 第三章 与互易毒品相似的几种毒品交易行为的刑法定性36-51
- 第一节 以毒品换取劳务36-38
- 第二节 以毒品换取债权债务38-44
- 第三节 以毒品换取非财产性利益44-48
- 第四节 质押出租出借毒品48-51
- 第四章 刑法解释、法益保护与罪刑法定原则三者的紧张关系51-55
- 第一节 法益保护客观上需要入罪的刑法解释51-52
- 第二节 法益保护不能以牺牲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52-53
- 第三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与刑法解释的张性53-55
- 第五章 毒品犯罪体系的反思与重构55-61
- 第一节 危害性的重新解读55-56
- 第二节 域内外立法样本对比56-59
- 第三节 毒品犯罪法条重构设想59-61
- 结语61-62
- 参考文献62-6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6-67
- 后记67-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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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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